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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威海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 作者: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1日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充分发挥司法调解权威性和行业调解专业性的优势,实践和创新新时期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形成相互联系、配合、促进的良性互动工作制度,为保险纠纷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规范的纠纷解决渠道,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内容

(一)案件范围

诉讼与调解对接适用以下类型的保险纠纷案件:

1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3 .涉及保险公司的其他民商纠纷案件。

(二)诉前调解

1 .当事人就保险纠纷案件到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时 人民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诉前调解解决纠纷。

2 .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的 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将案件移送威海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 由其确定日程后告知各方当事人,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

3 .选择诉前调解的案件,在巧日内调解完毕。经调解达成协议需要司法确认的,可直接制作调解协议书返回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4 .诉前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将案件返回人民法院立案。

(三)委托调解

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保险纠纷案件,当事人同意委托调解的,法院可以委托威海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委托调解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案件承办法官将案件材料移送威海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其确定日程后告知各方当事人,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

2.调解员接受调解委托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调解日期并通知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3.调解员应当在接受调解后巧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法院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作出民事调解书;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将调解笔录、调解工作情况及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等书面材料移交案件承办法官。

三、工作机制

(一) 市法院和市保险协会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指导、共同推进诉调对接工作。市法院、市保险协会指定专人负责调解工作的日常事务联系,协调处理保险纠纷中发生的争议。

(二) 市法院加强对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的指导,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逐步提高保险纠纷案件的审判质效。

(三) 市保险协会积极引导保险机构通过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处理矛盾纠纷,并督促其积极履行调解、和解协议。

(四) 市保险协会应当建立保险纠纷调解员选聘机制,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完善相关配套工作制度。

(五) 各保险机构应当私极通过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处理矛盾纠纷,选派业务骨干担任调解员,并赋予相应的调解权限,参与涉及本机构保险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 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保障。市法院、市保险协会负责联合制定诉讼与调解对接有关工作细则与配套制度。对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所涉及的问题,法院应当及时予以指导。市法院、市保险协会应当分别积极向各上级(监督、主管)部门报告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开展情况,争取支持。

(二) 建立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信息共享机制。法院、市保险协会应当就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各自建立相应的台账与档案,定期进行统计研究分析,并实现相关信息交流共享。

(三) 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的培训宣传。市法院、市保险协会定期组织对调解员的培训,提高调解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大对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及调解成功案例的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将诉前调解渠道作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

五、其他事项

(一) 在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中产生的问题,由市法院、市保险协会通过联席会议协商解决。

(二)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法院、市保险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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