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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提标提速提效推动营商环境攻坚突破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的通知
  • 作者: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9日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提标提速提效推动营商环境攻坚突破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

一、推行网上立案。畅通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微法院APP等网上立案渠道,符合立案条件的一次办结,不得要求另行提交纸质材料。当事人到诉讼服务中心申请立案的,由专人负责指导网上立案,需要补充或者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补齐,不得让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再行往返法院。

二、落实网上交退费要求。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可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山东政务服务网、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爱山东APP预交诉讼费。与市财政部门协调落实上级法院有关网上退费规定,便利当事人网上申请退费。

三、大力推行电子送达。全面应用统一送达平台,在立案时引导当事人更多选择电子方式送达。加大公务外呼、电子邮件、短信等电子方式送达力度,需要公告送达的优先选择法院官网公告送达。年内统一送达平台使用率达到200%以上。

四、实行全流程网上办案。5月份上线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除刑事案件外的,其他全部案件材料网上流转,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网上立案当事人或律师可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进行网上阅卷。建设12个标准化互联网法庭,对于当事人同意的案件一律通过互联网开庭审理,更多引导外地当事人选择适用互联网庭审,节省当事人诉讼成本。推进网上申诉信访,当事人反映信访问题可网上办理信访登记,或就近选择法院与上级法院通过视频反映情况。

五、改进分案流程。建立健全“随机分案为主、人工分案为辅”的分案机制,明确指定分案具体情形和审批流程,做到全程留痕、全程管控。基层法院建立“平台+人工”简案、繁案识别模式,及时分流至速裁团队和精审团队办理,必要时速裁团队可在平台先行挑选简单案件。

六、完善速裁机制。基层法院按照收案数量比例,建立3个以上民商事速裁团队,实行“法官+法官助理+调解员+书记员"速裁模式,调解员入驻速裁团队工作,调解成功的当场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就地速裁。年内速裁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15日内结案率达到75%以上。

七、简化审理程序。基层法院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外,一审民商事案件先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易程序需要转普通程序的,一律经本院院长审批;年内民商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85%。对于符合小额诉讼法定条件的案件一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简单民商事案件,引导当事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在2个月内审结。对金融借款、买卖合同、商标等类案纠纷推行“要素式”审判,推行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

八、缩短审理周期。中院制定民商事案件规范审限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案件审限变更和延期开庭事项。延长审限一律报经本院院长审批,延长审限、延期开庭次数原则上不超过1次。年内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减少30%,18个月以上长期未结案件基本清零。

九、加强诉调对接。年内与保险、住建、医疗、仲裁等九部门分别会签文件,建立健全诉调对接机制,推动纠纷多发重 占行业、重点领域诉前调解全覆盖。完善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和特邀调解员名册,支持行业性调解组织向法院派驻专职调解员。依托分调裁平台开展诉前调解工作,调解成功的,鼓励当事人不再进入诉讼程序,当场即时过付履行;申请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的,原则上当日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年内分调裁平台案件调解率达到30%以上。

十、加大诉讼费缓减免力度。7月份制定印发办理诉讼费缓减免实施办法。对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缓交、减交诉讼费用。对于诉前调解成功不进入诉讼程序或者申请司法确认的,不收取诉讼费;诉前调解成功申请出具调解书的,减半收取诉讼费。

十一、深化审判信息公开。民商事案件审判流程节点信息一律通过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向当事人推送,有效公开率达到90%以上。落实“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要求,年内裁判文书上网做到“应上尽上”,上网公开率应达到100%以上。完善土地争议信息公开制度,与市自然资源局对接,每季度通过官方网站发布案件处理情况数据。

十二、强化胜诉企业权益保护。加强执行协作联动,与公安、税务、住房公积金、自然资源等部门签订执行协作备忘录,建立常态化查人找物、资产变现协作机制,年底前实现对全市车辆、不动产、公积金查控的联网办理。强化线上线下财产查控,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财产调查,需要依法查控财产的,10日内完成查封、扣押、冻结,异地最长不超过15日;紧急保全应在24个小时内完成,一般保全在3日内完成,异地保全在7日内完成;督促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评估结束后15日内启动拍卖,二拍流拍后15日内启动变卖程序;执行案款到账后30日内完成执行费核算和执行款发放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涉中小微企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对跨区域、涉一个被执行人的多起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采取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等方式执行。全市法院首次执行完毕率、实际执行到位率应达到25%以上。

十三、严格规范执行行为。秉持善意文明规范执行理念,严禁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对基本户、流动资产等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资产慎重保全,能采用“活封”方式的不得采取“死封”。对于企业为保证人且主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除提供财产抵押、质押外,应先执行主债务人财产。对企业为普通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可采取灵活保全措施,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清偿的,方可对保证人的财产进行处置。

十四、依法保护企业家权益。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对因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引发的争议,认真审查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和违约责任等,对因政府原因违约的,依法支持投资者合理合法诉求。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自主经营权,对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加大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的,区分情况依法处理。

十五、依法保障中小微企业权益。妥善审理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股权转让、股东代表诉讼等中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案件,在双方提供证据充实的情况下,一审案件85%在6个月内审结,二审案件80%在3个月内审结。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沟通,充分发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等专业调解组织作用,通过发放“明白纸”等方式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专业组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十六、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坚持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遵循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加大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案件的赔偿力度,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

十七、推动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涉“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领域行政案件,一律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的应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同时书面告知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等。每月向市政府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十八、加快破产案件办理。畅通破产案件立案渠道,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破产案件应在规定期限内受理,不得以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财产状况不清、账册等重要文件缺失为由不予受理,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设置任何障碍。制定破产案件快速审理实施细则,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一般破产案件原则上在24个月内审结。中院、基层法院成立专门破产审判团队,协调成立专门破产审判庭,由院庭长主办破产案件,“一把手”包案清理3年以上未结案件。建立未结破产案件台账,制定清理方案,每月督导调度,两级法院年底至少审结45件破产案件。

十九、降低破产成本。对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破产清算案件,免收案件受理费。“僵尸企业”作为原告提起破产衍生诉讼符合条件的,免交或者缓交案件受理费。优先适用网络债权人会议、网络司法拍卖等信息化手段,降低破产费用。曾对债务人财产作出审计、评估或鉴定,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虽已逾期但债权人会议决议采用的一般不再重新委托,降低审计、评估、鉴定费用。

二十、提高破产债权回收率。对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积极配合招募投资人参与企业重整,推动实施市场化破产重整,提高企业重整成功率。加大指导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追收力度,指导管理人积极追收债务人财产。打击假借破产程序逃废债务,配合公安、检察机关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犯罪行为。

二十一、建立企业破产处置联动机制。8月底前会签印发《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方案》,明确联动部门工作职责,协调处理破产审判中的税收管理、信用修复、职工安置、财产处置、投资人招募等问题。协调市财政局设立专项破产援助基金,解决无产可破案件资金问题,支付必要破产费用;协调市司法局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统一管理,提升管理人业务能力。

市法院成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两个工作专班,建立“小集中”办公机制,统筹调度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确保完成市委提出的“保三争一”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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