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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仲裁委员会关于建立诉裁调三位一体商事纠纷快速解决机制的意见
  • 作者: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7日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和仲裁市场化调解在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法院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充分发挥仲裁机构广泛联系动员社会专业纠纷解决力量的人才和机制优势,推进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仲裁、诉讼等商事纠纷解决方式有机衔接,多元满足商事主体的纠纷解决需求,促进商事纠纷及时有效化解,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二、工作机制

(一)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1.搭建对接平台。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根据商事纠纷案件具体情况和当事人意愿,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法院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将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和商事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纳入名册。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可以承担商事纠纷的法院委派或者委托调解工作。 特邀调解组织可以入驻法院在线调解平台,法院可通过调解平台将商事纠纷案件委派或者委托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进行调解。

接受委派或者委托调解的特邀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应将纠纷案件信息同步录入山东“智慧调解”系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衔接配合,推进法院在线调解平台与山东“智慧调 解”系统的有效对接。

2.诉前调解衔接。对起诉到法院的商事纠纷案件,法院通过诉前辅导,经征得当事人同意,进行“诉前调”立案登记,出具委派调解函,委派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进行调解。一方或双方当事 人不同意委派调解的,或者自法院委派之日起30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及时将案件返还委派法院,由法院登记立案。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基层法院除因调解协议不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情形外,应及时依法予以确认。

3.诉中调解衔接。法院对已经受理的商事纠纷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出具委托调解函,委托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或者由法院审查后出具调解书。自委托之日起30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及时将案件返还委派法院,法院及时恢复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4.诉前调解成果确认。当事人之间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可用书面形式记载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告知其法律后果,当事人表示认可时记录在卷。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无需就已记录在卷的无争议事实再行举证。

5.司法确认与执行衔接。经调解达成的具有明确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调解协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内容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诉裁对接工作机制

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商事纠纷案件,符合仲裁受理范围的,法院可引导当事人向仲裁委设立的调解机构提出调解请求并支付费用,仲裁调解机构委派专业调解员提供调解服务,协助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具体衔接机制依照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威海仲裁委员会《关于诉裁对接促进民商事纠纷市场化调解的意见》执行。

(三)裁调对接工作机制

1.组织人员衔接。对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调解员,仲裁委可将其聘任为仲裁员,参与调解诉裁对接分 流的商事纠纷案件,或者仲裁委直接受理的商事纠纷案件。相关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也可将仲裁员聘任为调解员,参与调解诉调对接分流的商事纠纷案件,或者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直接受理的商事纠纷案件,实现仲裁与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人员上的衔接。

2.调解协议衔接。对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调解 达成的商事纠纷案件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同意,可以申请仲裁委依照《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制作裁决书、调解书进行确认。一方不履行裁决书、调解书确认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实现“人民调解+仲裁确认”执行效力上的衔接。

3.加强仲裁制度宣传。提倡结合商事纠纷调解,积极宣传仲 裁制度,鼓励市场主体在签订合同时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

三、工作保障

()强化组织领导。市法院、市司法局和仲裁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指导、共同推进商事纠纷诉调对接、诉裁对接和裁调对接工作,及时解决工作衔接中出现的问题。

()鼓励引导参与。各级法院要加大对商事纠纷诉调对接、诉裁对接的支持和培育,私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和仲裁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推进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对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名称、受理纠纷范围、调委会组成人员、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由备案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方便纠纷当事人查询和申请调解。要私极推广应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和山东 “智慧调解”系统,通过在线咨询解答、在线受理分流、在线协商委托、在线音视频调解、在线反馈调解结果等方式,提高商事纠纷化解效率。要鼓励引导行业性专业性组织和其他人民调解组织私极参与商事纠纷诉调对接、裁调对接工作,私极受理调处当事人直接 申请调解的商事纠纷,做到能调则调、应调尽调。仲裁委要鼓励引导仲裁员积极参加商事纠纷诉裁对接、裁调工作,促进商事纠纷仲裁调解。各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仲裁委要加大对此项工作的 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商事主体充分信任调解工作专业水平,自愿选择调解方式解纷的良好氛围。

()加强队伍管理。各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仲裁委要切 实加强商事纠纷调解队伍建设,共同对参与调解工作的调解员和 仲裁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解技能等方面进行培训,确保调解案件质量。要探索建立考核表彰激励机制,对在商事纠纷多元化解中表现突出的调解员和仲裁员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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