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http://whwdfy.sdcourt.gov.cn

当前位置: 首页 > 优化营商环境 > 执行合同 > 文件规定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企案件受理费交退办法(试行)》的通知
  • 作者:院研究室发布时间:2021年08月01日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涉企案件受理费交退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少企业解决纠纷的诉讼成本,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申请立案后进行诉前调解的,免交案件受理费。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出具调解书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涉企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三、涉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具有无财产可供分配情形的,免交案件受理费。

  五、“僵尸企业”提起破产衍生诉讼,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免交或者缓交案件受理费。

  六、企业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缓交或者减交案件受理费。

  • 涉企案件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预交的不应由自己承担的诉讼费用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