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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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涉企案件受理费交退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少企业解决纠纷的诉讼成本,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申请立案后进行诉前调解的,免交案件受理费。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出具调解书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涉企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三、涉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具有无财产可供分配情形的,免交案件受理费。
五、“僵尸企业”提起破产衍生诉讼,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免交或者缓交案件受理费。
六、企业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缓交或者减交案件受理费。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