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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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实现涉企矛盾纠纷关口前移、源头预防,文登法院结合工作实际,编纂“四书”“五经”企业健体解纷手册。今天为大家带来“四书”其二《典型案例指导书》,让我们一起来看案例……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可以撤销
裁判要旨
公司章程具有公示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无权剥夺股东、董事行使重大事项表决权等权利。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案情简介
被告乙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甲为乙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2020年9月16日,乙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该次会议通过了“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并修正了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内容为:免去原告董事长、总经理职务,选举丙为公司董事长;聘任张某为公司总经理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上均没有原告甲的签名。2020年9月17日,乙公司依据上述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章程对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监事事项申请变更备案登记,法定代表人由原告变更为张某。
同时查明,乙公司的涉案公司章程共有3份,一份时间为2019年3月26日,该份公司章程上有原告的签名,另两份章程时间为2020年7月24日、2020年9月16日,原告否认该两份章程上的签名系其本人签名,乙公司在庭审中拒不提交该两份章程的原件。2019年3月26日的章程载明:股东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并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股东,采取合理措施而无法通知的可以公告通知,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该由代表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原告诉至法院,主张乙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未通知原告,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故请求撤销乙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庭审中,被告乙公司提交公司人员丛某某出具的证言一份及丛某某与原告的通信详单一份拟证实其通过电话告知了原告甲开会事宜,且原告参加了股东会和董事会,但该证人经法院传唤未出庭,通信详单仅能体现双方通话时间,无法看出通话内容。
裁判结果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2020年9月16日乙公司在行政审批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为2019年3月26日形成,该章程具有公示效力,乙公司应当依照该章程召开股东会议,该章程明确载明了股东会召集的程序,被告乙公司仅提供了丛某某出具的证明及通话记录,丛某某两次庭审均未出庭作证,通话记录也无法证实具体通话内容,原告亦否认其收到了相关通知,乙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2020年9月16日召开的股东会和董事会提前通知了原告。该股东会和董事会召集程序不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上也没有原告的签名,故原告请求撤销乙公司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撤销乙公司2020年9月16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制定,公司法对股东会股东的表决权比例、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均赋予公司章程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另行制定的权利,公司章程一经报送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后具有公示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依据乙公司章程,乙公司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股东,乙公司虽称已由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方式通知,但其并未采取有效的、可留下痕迹的通知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和董事,故乙公司主张2020年9月16日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提前通知了原告,证据不足。原告作为乙公司的股东和董事,享有参加或推荐代表参加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无权剥夺其行使该项权利。乙公司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依法通知全部股东和董事参加会议而作出决议,剥夺原告就公司重大事项表达意见、参与决策等重大权利,原告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程序违法或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是可撤销的决议,异议股东可以以诉讼的方式主张撤销。但是为防止股东会决议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法律设置除斥期间来限制异议股东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编写人: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栾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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