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网上立案工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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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6月11日 | ||
为进一步规范网上立案工作,依法及时高效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向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 第二条 网上立案工作遵循依法、便民、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网上立案的范围包括: (一)民事一审、申请再审案件; (二)行政一审、申请再审案件; (三)刑事自诉案件; (四)国家赔偿案件; (五)财产保全案件; (六)管辖权争议案件; (七)执行案件; (八)其他可以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案件。 第四条 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包括以下网上立案渠道: (一)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 (二)24 小时法院或自助立案服务设施; (三)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四)山东微法院; (五)其他山东法院提供的网上立案诉讼服务渠道。 第五条 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应当具备以下配套功能: (一)身份验证功能。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注册信息的真实性与相关征信系统信息进行自动比对查验; (二)自动回填功能。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基本信息、案件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等内容进行分析抓取,自动回填; (三)电子送达功能。向当事人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自动推送相关诉讼信息; (四)诉讼辅助功能。为当事人提供诉讼风险分析、诉讼费精确计算、诉状自动生成、管辖提示等诉讼辅助。 第六条 立案法官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网上立案申请后,当日完成网上审核,确有特殊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7 日。 第七条 对网上立案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请立案信息和相关材料的一致性; (二)申请立案材料是否符合立案登记有关规定; (三)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第八条 对网上立案申请,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电子材料齐全的,立案法官应当及时登记立案;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要求提交纸质材料的,立案法官应当接收;对于在立案阶段确需查验纸质材料或者收取相关材料正本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可以邮寄或现场递交; (二)适宜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调解,或委托、委派调解; (三)信息填写有误或者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人民法院可通过网络、电话、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现场告知等方式一次性告知补正; (四)收到补正通知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在七日内完成补正;七日内未补正的,立案法官网上退回立案申请,记录在册,视为未起诉。 (五)对不符合相关法律及登记立案有关规定的,立案法官应当说明理由后,网上退回申请; (六)对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现场核查的,立案法官应当及时联系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告知情况,在审核期内进行核查;无法完成核查的,应当先行导入诉前调解系统或直接登记立案; (七)网上立案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立案法官退回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仍坚持起诉的,立案法官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第九条 对网上立案申请的流程节点及处理意见,立案法官应当及时通过网络回复或12368 诉讼服务热线、短信等方式通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同时依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及文书。 第十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同意电子送达的,立案庭送达人员可通过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及文书,可以不再采取其他方式送达。 第十一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接到催费通知后,可自行选择网上交费或现场交费。 第十二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提交的电子材料,其效力与纸质材料相同。采取电子方式送达的,加盖法院立案专用电子印章;邮寄送达的,加盖法院立案专用印章。电子材料不真实的,由提交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网上立案调解不成登记立案的,依法确认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网上立案申请的时间为起诉时间。立案法官对网上立案申请要求补正,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及时补正完成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网上立案申请的时间为起诉时间。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未在补正期限内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起诉。 第十四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接到催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依法按撤诉处理。连续三次以上申请网上立案,但接到催费通知后不交纳诉讼费的,列入网上立案失信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应当实名注册、上传材料、诚信诉讼,对诉讼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坚持重复提交三次以上的,立案法官可予以滥用诉权风险警告; 五次以上的,可列入网上立案负面清单。虚假诉讼的,列入网上立案失信人员名单,取消申请网上立案权利。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案件、管辖权异议案件,由案件承办法官负责审核。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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