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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集中扫描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5月18日

第一条  为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规范电子卷宗同步自动生成和应用,规范网上办案工作流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一章  概述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电子卷宗扫描,是指将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档、图像、音频、视频等电子文件,以及纸质卷宗材料依托数字影像、文字识别、数据库技术等媒介进行扫描,形成具有特定格式的电子文档、数据和电子文件。

第三条  卷宗材料扫描遵循实时扫描、随时扫描的原则,及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扫描进电子卷宗系统,辅助法院工作人员无纸化办案。

第四条  需要进行扫描的巻宗材料,包括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公诉机关、案外人、评估鉴定机构等提交的纸质材料和办案人员在法院业务系统之外形成的纸质材料。

办案人员在其他办案系统中形成的电子材料主要通过系统导入方式随案同步导入电子卷宗系统。

第二章  人员及设施配备

第五条  本院实行纸质卷宗材料集中统一扫描制度。设

立扫描中心,用购买服务的方式由若于名专职人员负责材料收转、扫描、指导当事人网上自助立案等工作。

第六条  扫描中心由立案庭负责管理。

第七条  法官助理或司法辅助人员向扫描中心移转卷宗材料在材料收转场所进行,扫描人员对卷宗材料进行扫描在作业现场进行。

第八条  扫描中心配备电脑、扫描仪、办公桌椅、密码柜(作业现场),扫描中心外设个人物品寄存柜(材料收转场所)。

第九条  为保证卷宗材料的保密和安全,扫描中心办公场所为封闭空间,内部设摄像头,外部设密码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  扫描人员保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章制度扫描人员需提供基本信息、无犯罪记录、保密承诺、人员登记表(联系电话)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作为现场备查
  •  非扫描人员不得进入工作现场。严禁扫描人员在非工作时间进入工作现场,严禁携带无关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扫描人员上班时间不得携带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等进入工作现场。

第十二条  严禁将当事人档案资料损坏、涂划、挂失、私自带出,严禁将与当事人有关的档案资料、电子文件进行复制刻录。

第十三条  严禁将作业现场的办公用品私自携带外出。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作业现场。

第十四条  扫描人员需签订保密责任书和保密承诺书。

                  第四章  扫描规范

第十五条  扫描人员在对纸质卷宗材料进行扫描时,不得对原件造成损坏、扫描的图像须与原件一致,并符合《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国家标准与最高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文件的归档要求。

第十六条  加强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纸质材料移交扫描情况的监督检查。扫描中心应当设定专门的审查岗位。对审判、执行案件材料的扫描情況承担监督义务、如发现存在漏扫或形成的电子卷宗材料不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应及时要求扫描人员重新扫描上传。

              第五章  扫描材料的移转

第十七条  当事人网上申请立案的,审核人员应自收到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除审核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外,还要重点审查当事人上传的材料是否完整、图片是否工整、清晰可辨。

线下立案的,立案人员应于立案后当日将纸质立案材料移转给扫描中心,并进行交接登记,由扫描人员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扫描。

第十八条  立案工作人员在立案时,应对申请立案的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电子材料不符合上传要求的,应要求立案申请人于七日内重新上传,或要求扫描人员重新对纸质材料扫描上传。

第十九条  立案人员应将立案后形成的材料移转扫描中心扫描,并进行交接登记,由扫描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交的答辩意见或代理词,追加被告或第三人申请、管辖权异议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延期举证申请、调查取证申请、评估鉴定申中请及其他证据等纸质材料,以及提交的交费单据、身份证明、授权委托、送达回证以及案件承办人及法官助理所作的询问笔录、调查笔录、调取的书面证据、现场查控的纸质文书、现场执行的执行笔录等纸质材料,法官助理应于接受材料后当日移交扫描中心,扫描人员应在当日内扫描;执行现场通过执法记录仪、录音笔、手机摄像等形成的音频照片、影像材料,法官助理应于完成后当日上传至电子卷宗系统。

诉讼参加人在庭审当场提交的纸质材料,经法庭核实后,由书记员予以接收。书记员应于庭审结東后立即交法官助理,由法官助理按照前款规定移交扫描中心。

第二十一条  对于当事人通过网上完成诉讼费交纳的,系统自动生成预交诉讼费凭证上传至电子卷宗;对于当事人通过银行或POS机进行交费的,立案人员将诉讼费凭证移转扫描中心扫描。

第二十二条  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承办法官需信同纸质材料的,需从网上向扫描中心发起借阅申请,经本部门负责同志同意后方可信阅。法官动理应协助承办法官与扫描中心工作人员办理信阅和归还材料手续。

第二十三条  扫描中心收到案件审结最后一批材料后(送达回证、副卷全部材料等)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卷宗整理,并在平台上提交给承办法官,承办法官需在电子卷宗整理完后两个工作日内对电子卷宗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提交归档申请。承办人对承办案件的卷宗内容完整性负责,提交归档申请视为已确认电子卷宗内容无误。扫描中心对承办人审核确认过的卷宗材料,需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装订纸质卷宗,在归档期限内移送档案室。

第二十四条  执行案件的立案和办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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