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法院关于疫情下劳动争议案件情况调研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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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4月24日 | ||
连日来,高新区区法院着眼疫情及防控工作对辖区劳动争议案件的影响与冲击,坚持提前谋划、科学部署、狠抓落实,采取有力措施应对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新形势。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建立预警机制,为应对疫情按下“警报器”。运用审判管理系统的数据资源,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涉疫情纠纷预警、调解、处置、应诉工作。并对其中列入高风险的企业重点关注,联合辖区办事处、区经发局、区规划建设局等单位实地前往企业调研、检查防控措施,多渠道及时掌握企业涉疫情劳动争议第一手情况。同时,与区仲裁委、辖区办事处建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第一时间实现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信息共享。 二是开辟绿色通道,为涉案当事人吃下“定心丸”。高新区法院联合仲裁委专门出台文件,规定对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快裁、快立、快审。并依托信息技术,提供24小时自助立案、案件查询等非接触式诉讼服务。通过互联网、专网等网络视频连线方式进行在线庭审,以非接触方式进行形式多样的劳资纠纷审判工作,实现服务不间断、工作不打烊。 三是突出调解功能,为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设置“缓冲器”。烟台高新区突出调解功能,对所有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一律实行“调解前置”,即所有进入法院诉讼案件先行进行调解,切实把案件处理每一环节都将调解作为必经程序,最大程度争取以调解方式钝化矛盾。同时,灵活采取网络调解、电话调解等方式增强调解效果。截至目前,已经有18件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二、处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鉴于劳动争议案件具有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矛盾尖锐,对抗激烈的特点,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应坚持依法审理,平等对待,保护弱者,注重调解的原则。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及其产生的原因,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化解劳资双方的矛盾,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注意以下的问题: 1、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而造成的双倍工资问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法对于劳动者有着倾斜性地保护:在举证责任中,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签订的举证责任分配于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除证明是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外,均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因此应当对各用人单位加大法制宣传,提出相关司法建议,要求其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出于为获得双倍工资或者不缴纳社保等目的而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以采取签订集体合同的形式或者在劳动部门登记备案的形式,证明其已经及时向劳动者主张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2、对于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类型纠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缴费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因此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应当通过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予以实现,而非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因此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案件或者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此类诉求,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同时法院可对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对用人单位的不缴纳社保行为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减少此类现象的产生。 3、对于工伤保险的参保及理赔问题。一方面,应加大参加工伤保险必要性的宣传力度,提高劳动者工伤保险的参保率。另一方面,应简化工伤认定及赔偿程序,明确劳动行政部门、仲裁部门及法院的职责,简化工伤认定的繁冗程序;同时,出于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要限制用人单位随意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此外,对于利用认定程序复杂的而使工伤事故停滞不处理以此来消耗工伤职工维权意志的用人单位可以简化赔偿环节从而使工伤职工的权利得以维护。
2020年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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