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典”--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在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的,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该新增的建筑物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15日 | ||
简要案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某银行贷款6000万,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进行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后该公司进行房产项目开发建设,新建了部分房产,但因未能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拍卖抵押土地实现抵押权,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院依法查封涉案的抵押土地及地上新建房产,在财产处置过程中,银行提出因抵押土地不足以清偿贷款,请求对新增房产一并处置并优先受偿拍卖款。 法理解析: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土地上新建的房产是否属于抵押财产,银行是否有优先受偿权。首先,本案抵押物仅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公司后续在土地上新建的房产不属于抵押物,但是因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物理不可分性,考虑到二者权利归属的一致性,处置时应一并拍卖,但拍卖后对于新增建筑物的价款,抵押权人当然无优先受偿权,也即在抵押土地上新建房屋时,抵押权的效力当然不能及于新增的房产,抵押权人也无权就新增建筑物的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官说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牟平区人民法院 汝明钰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