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法院:这些供暖法律知识你知道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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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11月24日 | ||
供暖不达标,费用可酌减 案例简介:某热力公司为某小区供热系统的运营管理方,由其向该小区提供冬季供暖服务。小张系该小区的新入住居民,但在供暖开始后却一直没有感受到以往别的居住小区里的供暖温度,于是向该小区的供暖公司反映自己居住房屋暖气一直不热,室内温度过低,要求供暖公司将室内温度提高到标准温度。但供暖公司却表示已按照规定进行供暖,无法提高温度。小张一直寻找相关供暖负责人员希望解决该问题却未果,于是在第二年冬季供暖开始缴纳取暖费时,小张选择以拖欠取暖费的方法对抗供暖公司供暖不达标的行为,但这一行为给供暖公司造成一定损失,于是供暖公司中止了对小张居住房屋的供暖,双方因此纠纷不断。 法律问题解答: (1)如何判断供暖公司的供暖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根据《烟台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5.8°)、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因此供暖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应当按照该规定标准供暖。根据该管理办法的第十八条规定,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测温要求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国家、省有规定和标准进行检测,对室内温度检测结果有异议,异议方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且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不管通过何种方法测温,居民都应要求测温机构出具书面测量记录或温度检测报告,以其作为相关证据证明供暖公司确有违约行为。 (2)在供温不达标情况下居民是否有权拒交供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供暖合同的相对性,享受供暖服务的居民应当及时履行取暖费缴纳义务,居民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供暖不达标的情况下无权拒绝缴纳取暖费。根据《烟台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供暖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且供热企业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退费。在经过室内温度检测后确定是供暖公司导致的供暖未达标,居民有权要求供暖公司采取措施提高温度并要求其按照办法规定进行一定数额的退费。 (3)居民拒交取暖费,供暖公司是否会停止供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第六百五十六条规定,用热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供热费。用热人逾期不支付供热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热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供热费和违约金的,供热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热。居民应当及时履行缴纳取暖费的义务,同时支付逾期产生的违约金,若经催告仍不缴纳,则供暖公司有权停止供热。 私自改管道,损失要自担 案例简介:小赵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小区房产一处。在房屋交房之后,小赵着手对新房进行装修,因小赵认为房产公司原本提供的供热管道存在问题,于是其自行对供暖管道进行了修改并增设了管道泵及散热器等设备。之后在该小区冬季供暖时,小赵的房屋出现了漏水现象,对楼下住户小王造成了墙壁渗水、衣柜泡发等损失,于是小王将漏水情况反映给了小区物业及供热公司,物业及供热公司随即安排专业人员到小赵家进行查看,经现场勘验发现了小赵在新房装修时对供暖管道进行的修改与设备增添。小王遂起诉小赵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 法律问题解答: 居民将供暖设施改装致他人受损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依据《烟台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四)擅自增加用热面积; (五)擅自开通供热设施用热; (六)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用户因以上行为致使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供热企业不承担相应责任,给供热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居民不能擅自对供热设备进行改动,否则就应当对私自改动造成的他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供暖后漏水,找准赔偿人 案例简介:小陆在某市某小区拥有房产一处,因不经常在该房屋处居住故将此房屋进行出租,后邻居小周承租了该房屋用于储存自己经营买卖的货物。因小周储存货物数量较多价值较大,其基本每天都会对货物的安全进行检查,却在某天发现一部分货物遭遇水淹已经报废,通过水渍痕迹发现是楼上居民小齐供暖水管破裂漏水导致楼下货物被淹。小周通过专业人员检修得知楼上小齐房屋卫生间墙体管井内热水管道减压阀漏水,漏水顺管道流到楼下小周所租房屋,小周希望自己损失能够得到赔偿,但楼上小齐、小区物业、供暖公司却均认为小齐房屋水管漏水不属于自己应承担赔偿责任范围,于是小周起诉三方当事人要求他们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法律问题解答: 房屋供暖管道漏水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烟台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供热企业应当承担由其运营管理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用户专有部分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该案例中漏水点为墙体管井内热水管道减压阀,属于住宅用户共用供热设施,并非用户专有部分供热设施,该部分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应由供热企业承担。故居民在自身遭受漏水损失时要及时通知楼上邻居、物业及热力公司,在多方人员均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检修,找准漏水点,确定侵权人,在责任不能确定时可将相邻关系义务人和负有公共部分维修责任人(即热力公司或物业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同时提交保存好的相关证据,为法院责任划分提供依据。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居民应定期排查室内自用采暖设施运行情况,负有管理养护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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