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或者有损人格尊严等违背善良风俗的合同应认定合同无效---原告韩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王某某赠与合同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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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2月08日 | ||
关键词 民事 赠与合同纠纷 家庭伦理 善良风俗 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 家庭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感情不是买卖,“小三”不是受害者,婚内出轨或企图通过与有经济实力的有配偶者发展不正当关系“养活”自己的观念本身就是一种“歪风邪气”,将家庭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赠与合同无效,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当予以返还。本案中,由于赠与财物除银行、微信转账外另有夫妻二人所主张的现金及手机、车辆,法院通过综合考虑赠与及接受赠与方形成并维持不正当关系的过错程度,结合赠与财物的类型及交付情况对赠与财物的返还进行了处理,将公正、法治、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渗透到婚姻关系中,纠偏扶正不健康的婚恋观、金钱观,推动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有助于加快建立具有家庭意识和家国情怀的新时代婚恋观。 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3)鲁0614民初2990号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原告:韩某某 被告:赵某某、王某某 基本案情 原告韩某某诉称,韩某某与赵某某系夫妻关系。2023年6月份赵某某与王某某相识并保持男女朋友关系。韩某某主张2023年6月至2023年7月期间,在韩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赵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方式向王某某赠与人民币146683元及手机一部价值3450元、二手别克车一辆价值18500元,合计168633元(扣除王某某已归还的部分)。韩某某认为赵某某赠与王某某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数额巨大,未取得韩某某的同意,赵某某对王某某的赠与是建立在有悖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基础上,严重损害了韩某某的合法权益,要求确认赵某某赠与王某某168633元的行为无效,由王某某返还168633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的标准支付从诉讼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案件焦点 合同虽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有违家庭伦理,效力如何?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赵某某提交的其与王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赵某某在与韩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某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其通过微信、银行向王某某频繁转入大额现金的行为损害原告的财产共有权,且违反公序良俗,应为无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王某某应将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扣除已返还的款项,剩余138683元法院予以支持。王某某虽辩称赵某某转款行为系支付预付款而非赠与,但其提交的微信流水中2023年6月26日、7月7日转账至蓬莱区汇唱会所的1600元、1300元、800元无法证实系赵某某消费,其他微信消费亦不能证实系替赵某某垫付所支出,且其无法对赵某某的频繁、大额转款行为作出其他合理解释,故法院对王某某主张的预付款、垫付款不予采纳。王某某在明知赵某某已婚的情况下仍与其交往,频繁收取其转账钱款,对赠与合同的无效存在过错,原告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未超出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照准。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和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的赵某某为王某某购买手机的款项3450元以及赠送的8000元现金,因无证据证明赵某某实际将手机及现金交付给王某某,王某某亦不认可,故原告要求王某某返还对应款项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赵某某赠与王某某二手别克汽车,提交了《机动车交易合同》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吕曙光、李裕国证人证言,证实涉案车辆系赵某某购买并登记于王某某名下。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登记只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本案中,根据王某某提交的车辆查询信息,涉案二手别克车于2023年7月24日转移登记至王某某名下,2023年8月11日由王某某名下转移登记至案外人修某名下,经法院庭审中电话核实,修某本人系从二手车贩子手中购买的涉案车辆并实际使用,车辆过户登记时原车主并未到场,且车辆过户也无需卖方到场。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能证明涉案车辆交付时由赵某某与王某某一起从吕某某处开走,且2023年7月26日王某某驾驶涉案车辆载赵某某及吴某某一同办理事务,但鉴于赵某某自认被吊销驾驶证照,在其与王某某男女朋友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某驾驶车辆不能证明涉案车辆一直处于王某某的控制之下且由王某某转卖,王某某亦不认可实际取得车辆所有权,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主张的要求王某某返还购车款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适用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并没有对公序良俗做明确的定义。一般来说,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统称。 根据最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序良俗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同时还明确,公序良俗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导向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行为适法规则的适用如同“针尖上的舞蹈”,考验着我国裁判者的智慧和能力。《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起草者直面这一难题,在汇集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的适用做出较精细解释,该条强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并具体列明三类违背公序良俗的表现形式供法官直接适用,有助于指引司法裁判,并降低或减少该项作业中的恣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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