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法案例】购买二手车及时办理过户少麻烦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20日 | ||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二手车买卖屡见不鲜,及时办理二手车过户可以从法律上完成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同时明确买卖双方有关车辆责任的划分,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如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后期涉及车辆年审、保险的缴纳、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理等都会比较麻烦,并且如发生交通事故,登记车主有可能充当冤大头,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案件经过 2023年1月7日,原告葛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蓬莱区军港码头南时,与对行被告山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原告葛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烟台市公安局蓬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葛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山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山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系被告高某某从被告山东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处购买,购买后未办理过户登记,又卖给被告山某亦未办理过户登记,至今仍登记在被告山东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事故时肇事车辆未投保保险。原告葛某某诉请三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 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未登记在自己名下,原告损失由谁承担? 本院认为,因肇事车辆未投保保险,肇事车辆的投保义务人是谁,谁就应当承担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被告高某某及被告山东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及证人的当庭陈述,本案中登记车主山东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已将车辆于2022年11月25日卖给被告高某某,被告高某某于2022年11月29日将车辆卖给被告山某并收到被告山某的购车款,虽然均未办理过户登记,但事故时车辆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被告山某,且庭审中山某亦认可购车时有交强险,故认定事故时被告山某系肇事车辆的投保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应由被告山某承担赔偿义务。 法官提醒 二手车买卖双方经常未及时办理过户,这对双方来说都存在一定风险。 对买方来说,及时办理登记可以防止车辆被登记车主抵押出去; 对卖方来说,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办理登记可以避免车辆违法违章、发生交通事故给自己带来不必须要的麻烦,甚至需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