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阳节特辑 |以案释法·保护老年人权益 (案例三)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6日 | ||
高某夫妇诉小高物权纠纷案 高某夫妇俩均已年过八旬,膝下育有一女小高。小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在长达近15年的时间里,多次拒绝家人、社区安排的工作,不上班,不加节制高消费。小高独自霸占高某夫妇唯一房产,致使高某夫妇长期在外租房居住,同时还要负担小高每月生活费。高某夫妇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小高腾出案涉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夫妇是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对案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小高在未经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属于无权占有。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小高丧失劳动能力,其父母对其并无法定抚养义务,小高仅以生活困难为由占有父母所有的房屋,拒绝迁出,于法无据。故法院判决:小高在判决生效30日内迁出案涉房屋。 法官点评: 高某夫妇目前均年逾八十,小高作为子女对父母本应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保障耄耋老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但其不但未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反而侵占父母的唯一住房,且不通过自身劳动维持个人生活,完全依靠年迈的父母为其提供生活来源。小高的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亦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公正裁判有助于引导成年子女摒弃“啃老”的错误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社会养成良好家德家风,传递社会正能量。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