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牛牛冲上高速,人伤车损谁来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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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1月29日 | ||
某日晚间19时35分许,驾驶人付某霞驾驶鲁FQXXXX、李某斌驾驶京JG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荣乌高速公路时,车辆与一头黄牛相撞,造成驾驶人付某霞、李某斌、乘车人郝某男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黄牛受惊逃走,误上高速酿车祸 烟台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蓬莱大队对此次事故展开调查后,认定这头黄牛的饲养人为王某海。当交警找到王某海时,王某海亦是一脸无奈。 据王某海陈述,其发现牛跑丢后,和十来个朋友四处寻找,但没找到。晚上21时左右,一个朋友发现大辛店镇北某村口树上绑了个牛,牛旁边停了个警车,遂打电话给王某海,王某海赶来后确认就是本人丢失的牛。在准备牵牛的时候,牛就开始横冲直撞,把绳挣断后又跑了。其四处寻找无果,后又听说一个牛在蓬莱东收费站,就开着车去收费站,才知道牛已经上高速了。王某海又立即跟朋友坐着皮卡车上高速找牛,看见前面出事故了,才意识到牛可能被车撞了。 事故成因不明,车主状告某高速 2020年1月30日烟台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蓬莱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事故发生后,付某霞、郝某男、李某斌诉至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要求某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蓬莱法院审理后认为,当汽车从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后,汽车驾驶人与高速公路管理方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双方就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开展日常养护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及时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本案中,事发公路是一条全封闭的并实行收费服务的高速公路,某高速作为高速公路经营者与管理者,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通行车辆在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行驶。小型轿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突然发生与黄牛相撞的事故,与高速公路管理经营者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当对小汽车损失承担赔偿。 蓬莱法院最终确定某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需赔偿付某霞、郝某男、李某斌经济损失共计482506元,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共计3691元,合计486197元。某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将全部案款赔偿付某霞、郝某男、李某斌。 动物饲养要规范,“闯祸”主人要担责 某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在履行赔偿后,认为其履行的赔偿应由动物饲养人即王某海承担,因此诉至蓬莱法院。 蓬莱法院认为,因王某海饲养的动物即黄牛进入到高速公路内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这是不争的事实。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故王某海对上述事故承担侵权责任。 但根据王某海提供的事发后两三天拍摄的高速公路照片及视频,可以看出高速公路附近存在多处护栏缺口,结合本案事故发生的事实,本院可以认定王某海饲养的黄牛进入到高速公路内并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黄牛之所以能够进入高速公路内是因为高速公路护栏的缺失和损坏未及时发现及检修,除去本院认定的驾驶员自身的责任外,牛与护栏的损坏、缺失二者共同造成上述事故的发生。 多因一果酿事故,各方均要担责任 当一件事故发生,责任主体可能是多重的,划分责任的依据是各方过错大小。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给当事人车辆造成的损失,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选择按照物权纠纷、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次交通事故是由两个无意思联络的因素共同作用所造成的结果,属于多因一果。一是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高速公路日常巡查中,对损毁的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未及时修复,对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通畅的隐患未及时排除,致使被告的黄牛进入到高速公路内,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某高速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二是王某海作为黄牛的饲养人、管理人,对其饲养的动物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导致黄牛进入高速公路,致使事故发生,亦应对本次事故承担一定责任。综合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由王某海承担30%的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70%的责任为宜。 蓬莱法院判决王某海向某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返还赔偿款145859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后语 本案警示公共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怠于或消极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民法典》在饲养动物方面凸显了责任导向,对文明饲养起到了规范作用,督促饲养人、管理人注重自身责任。请大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文明饲养。 承办法官:王莉敏 法官助理:王丹 案例编写人: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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