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案——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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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3月08日 | ||
裁判要旨: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权人不可以离婚后财产债务纠纷而拒绝向被抚养人支付抚养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之母范某与被告于2018年6月26日经蓬莱市人民法院以(2018)鲁0684民初127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该调解书中的第二项确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王某某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原告年满18周岁之日起止,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该款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自2018年7月1日起,原告的医疗费用由母亲与被告共同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和医疗费。随着原告年龄增长,学习和生活费用明显增加,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标准,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抚养费2500元/月。2021年4月21日,一审判决,自2021年4月起至原告独立生活之日止,抚养费增加至95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自2021年4月起至原告王某某1独立生活之日止,被告王某某2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950元,限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被告以原告母亲未向其返还离婚财产分割款抗辩,里有不当,支付抚养费系被告的义务,不可因与原告母亲的债务问题为由拒绝履行支付原告抚养费的义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随着年龄的增长,学习和生活费用明显增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按照上述规定,原告现因生活费用上涨,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 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义务,抚养费应当根据父亲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的情况来确定。因此,原告要求父亲每月支付的抚养费增加至每月2500元,该标准偏高。 综合现在的生活水平、原告的实际需要以及被告无固定收入的现实情况,参照上一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26元的标准,本院酌定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950元,该标准自2021年4月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时起算。对于原告超过该标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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