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干警来到被执行人刘某某住处
“被执行人刘某某有消息了,现在正在家中,马上行动!”12月29日晚,已经下班的芝罘区法院执行干警突然收获新的消息,立马组织人员奔赴莱山区,将长期没有下落且未能履行法定义务的刘某某围堵在家中。
2006年3月,刘某某(化称)通过其妻王某某(化称)得知董某某与王某某的亲属有矛盾的情况下,纠集并指使同伙(另案处理)持砍刀朝董某某(化称)猛砍十余刀,造成董某某头部、躯干、四肢等部位多出创口,大量失血,并有颅骨外板裂伤。经法医鉴定,董某某头部损伤及失眠型休克均属重伤。
据此,2007年9月,芝罘区法院判决刘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与王某某共同赔偿董某某经济损失50余万元。然而,在该案诉讼期间,王某某将刘某某位于富顺苑西区的房屋出售,并将所得房款转移隐匿以规避执行。
执行过程中,王某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芝罘区法院对其拘留十五日,并在拘留期间讯问其售房款的去向,王某某仍拒不交代。2011年12月,芝罘区法院以被执行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执行法官对刘某某释法明理
2012年12月,刘某某假释释放,从监狱中出来的他才得知这些年外面发生的一切,“我也没想到她能卖了房子跑了,把钱也都拿走了,后来我们就离婚了,现在也找不到人。”面对执行干警时,刘某某对王某某的做法也表示非常无奈。“尽管如此,案发时你们俩人是夫妻,经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对民事赔偿部分要共同赔偿,所以你现在也有义务要偿还案款。”对于刘某某的不满,执行干警悉心地进行释法明理。
由于刘某某出狱后未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长期规避执行,无法找到下落,且名下也暂时未查到有财产可供执行,芝罘区法院决定对刘某某拘留十五日,当晚便将其送至芝罘区拘留所。期间,在同执行干警的沟通中,刘某某表示出来后会慢慢偿还案款,对申请执行人进行赔偿。
下一步,芝罘区法院执行干警也将继续保持对刘某某和王某某所进行的财产查控和失信限制,加大反规避执行力度,持续压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空间。
【法官说法】规避执行是指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或对生效法律文书负有协助义务的其他人,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或为财产给付设置法律、人为障碍等方式,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假象,以达到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近年来,我院不断加强反规避执行力度,同其他协助单位对规避执行行为进行反击、压制和处罚,加强对被执行人的制裁措施,让更多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得以尽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