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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罘区人民法院宣判首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 作者: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6日

    6月10日,芝罘区人民法院宣判首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这是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修改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后,芝罘法院宣判的首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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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相某伟在其位于烟台市芝罘区的家中,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象牙制品的广告。2019年6月被告人崔某福通过微信联系相某伟购买象牙制品,最终二人商定崔某福分别以2150元、8000元的价格购买象牙手镯和象牙笔筒各一件。2019年6月6日、6月9日被告人相某伟共计收到被告人崔某福微信转账10150元后,联系同案人王某通,以600元、4790元购买上述象牙手镯、象牙笔筒,并让王某通根据崔某福提供的地址将象牙制品邮寄给崔某福。经鉴定,涉案手镯、笔筒均为哺乳纲长鼻目象科现代象象牙制品,两件象牙制品涉案价值共计22541.85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相某伟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崔某福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二被告人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2541.85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报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本案教训沉痛,警示深刻。没有需求就没有买卖,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切莫网购、微信交易、快递寄送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切莫捕捉、出售、购买、运输法律禁止的活体野生动物;切莫购买和食用“野味”,违法成本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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