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二)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
(三)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法人代码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原告的,还须提供其金融许可证。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护照等证据的复印件;被告是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还应提交其基本的工商登记材料。
(四)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