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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法修身】法官要多吸“哲学之氧”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9日

  

  多吸“哲学之氧”,是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多吸“哲学之氧”,是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多吸“哲学之氧”,是提升司法能力水平的需要。

  4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政法干部学习讲座上,要求政法干部要通过学习提升境界,多吸“理论之氧”、常补“精神之钙”。这一要求抓住了提高政法干警的理论修养、增强执法本领、提高解决政法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的关键问题,对于从更高起点、更深层次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多吸“理论之氧”首要的是要多吸“哲学之氧”。

  多吸“哲学之氧”,是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司法体制改革实质上就是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研究解决新问题的实践,只有以哲学的方式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司法改革才能切中肯綮、行稳致远。这一实践既要立足中国国情,又要融入司法一线,让司法改革走向坚实大地、火热实践。法官要成为法律家,必须要具有一定的理论高度和开阔的理论视野,善于对司法实践作法理上的考量,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意义和价值作政治、历史、文化上的思考。那种认为“法学家的任务是理论,法律家的任务是实践”的观点是错误的,法官不仅是司法实务的运作者,也是司法理论的创造者,这是由司法理论与实践的一致性所决定的。有学者认为,“作为典型的实践理性之学的法学从根本上与法律实践本就具有一致性,而法律实践过程中对事实的认定以及对法律规范意义的阐释又恰恰具有理论认知的面向,则两者间具有的可能恰恰主要是相通、相同而非差异。”哲学不是闭门造车的产物。真正的哲学离不开活生生的实践。哲学的生命力源于现实,现实课题是哲学的生长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必须要深入思考司法的基本问题,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改革的思想空间和言说平台,既要与司法实践贴得近,又要对法治发展大势看得远。

  多吸“哲学之氧”,是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司法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政治结构中的重要一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首先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话语。人民法官要深刻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基本精神,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从政治学、法理学、社会学的角度,深刻思考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根据时代变化和实践发展,不断深化认识,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实现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良性互动,在这种统一和互动中发展21世纪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思想充满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智慧,“四个全面”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最新创造,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哲学是一门现实的学问。哲学的力量来自现实,而不是来自冥想。马克思反对“用观念的、幻想的联系来代替尚未知道的现实的联系,用想象来补充缺少的事实,用纯粹的臆想来填补现实的空白。”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哲学对实践的指导看似无声无息,实则威力无比。忽视哲学思考,实践就会失去方向;放弃哲学思考,人生就会陷入盲目。哲学思辨、哲学对话、哲学批判有助于人们深刻理解世界、理解人生。马克思主义哲学关注“人的自由自觉活动”,关注社会实践,通过现象来把握本质,从现实性中发现规律性,从偶然性中寻找必然性,从而实现现实与思想的完美结合。在日益复杂的世界中,哲学不但能够帮助人们从大量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找到解决问题的答案,而且还能够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自我。学哲学、用哲学有益于法官思考司法的功能和价值,有益于合理地解释法律现象,自主进行司法判断和价值选择,从而实现法律价值和政治价值、社会价值的统一。

  多吸“哲学之氧”,是提升司法能力水平的需要。孟建柱指出,要通过学习开阔视野,纵观天下,俯瞰脚下,增长才干,善于运用全局的视角、战略的眼光观察和处理问题,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谋划和推进工作,努力做到站得更高、看得更远、想得更透、做得更好。司法审判面对大量错综复杂的矛盾冲突,只有将司法审判过程转化为用哲学观点解答现实问题、用法学理论阐释司法个案的过程,才能驾轻就熟、从容应对,既体现出知识上的自信,又体现出理论上的自信。思想是现实的反映,思想一旦脱离现实,就会变得苍白无力。人民法官要站在思想高地、理论高地上,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现实问题,将政治理论、法治理论融入司法实践现实生活,使思想始终与时代同步,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同步。法官要将思想的触角延伸到司法实践的每一个细节当中,于细微的法律现象中发现法理,将牵动每个人神经的利益等问题讲清说透。陈嘉映教授说:“说理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是到处可见的活动,哲学之区分于一般说理,在于穷理。”法官要具有这种穷理品格,喜欢说理、善于说理,将对哲理的刨根问底融入到日常的司法实践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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