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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罘法院分析破产案件管理人队伍建设存在四方面问题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13日

   2020年以来,芝罘法院审结破产案件28起,经分析发现,现阶段破产案件管理人队伍建设存在四方面问题。

  一是破产案件管理人办案教条化现象突出。破产案件管理人普遍存在办案不成体系的问题,在履职过程中对法律法规生搬硬套,不善于应用科技化、数据化手段进行处理,尤其在网上债权申报等方面存在较大不足。统计发现,仅6.7%的案件系通过电子邮箱等方式进行网上申报债权,加大了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二是破产案件管理人履职担当能力不强部分破产案件管理人钻研主观能动性不足,无论事项繁简,均依赖法院进行推进。在审理的某公司执转破一案中,管理人仅在职工债权和社保债权的确定一事上向法院请示近10次,致使法院将大量精力用于处理细节问题,降低了审理效率。

  三是破产案件管理人结构单一化明显,对市场规律不够敏感。统计发现,93.2%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系政府机关或辖区街道牵头成立的清算组,因其自身专业所限,对市场规律的敏感度不高,在开展重整工作、促进债务人资产最大化等方面难以取得较好成绩。审理的16起破产案件中,有9起案件系因债务人存在一定的重整价值而被裁定进入重整程序,但该9起案件均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

  四是管理人协会对管理人的监督指导作用发挥不足。管理人协会成立以来,在业务培训、自查自纠等方面作用发挥不足,与经济社会发展、案件办理等新形势新需求相比还存在差距管理人协会在履职方面的缺位使得大多数管理人履职行为仅仅依赖法院监督指导,不仅加重了法院的负担,降低了破产案件的审理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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