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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市法院三项措施规范保全担保工作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27日

  今年以来,海阳市法院三措并举规范保全担保工作,为开展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截止目前,该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503件,其中,责令提供保全担保的案件480件。

  一是实现保全担保工作“制度化”。该院不断强化制度建设,制定《关于规范保全担保工作的规定》,细化落实保全担保工作措施,要求各业务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再回顾、再学习、再研讨,对当事人提出的保全申请和保全异议,及时受理、及时审查,同时做到“三个应当”,即应当担保的责令担保,应当解除担保的及时解除,应当退还担保财产的及时退还,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推进保全担保形式“多元化”。该院积极探索灵活适用担保形式,禁止采取强制性担保形式,或设置额外担保条件,允许申请人以现金、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保全担保,多种担保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组合适用,进一步保障当事人行使保全担保权利。此外,该院研究决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经保监会批准备案的保险公司等有代偿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目前,已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保险公司向该院递交了可以提供财产保全责任的担保申请,并全部通过了资格审查。

  三是做到担保财产审查“严格化”。为避免财产担保审查流于形式,该院优先采用现金、实物等信用度高且易于变现的担保形式,同时,对申请人提供的权利担保、资信担保和权属证书原件等进行严格审查,对保险人提供的担保书、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经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款和备案表以及金融机构提供的独立保函等进行严格把关,避免因审查不严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该院还对保全担保手续办理工作进行具体规定,申请人或其担保人以现金、银行存款或有权属证书的不动产和动产作担保的,责令其将现金、存折、存单以及权属证书原件提交法院保管,调查核实后,分别办理冻结、查封、扣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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