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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到底是啥?烟台法院这则案例告诉你!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9月11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到底是啥?烟台法院这则案例告诉你!

  近日,牟平法院采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件,被告人在充分了解自己所涉嫌罪名及量刑建议的基础上,自愿认罪认罚,整个庭审过程仅用十五分钟,有效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审理质效。

  案情回顾:2013年底,待业在家的张某想从事父亲的老本行,代理销售中药药剂,可是干了一阵儿发现正规代理销售药品很难盈利,即便盈利也很难满足自己的花销,利欲熏心的她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从安徽药材市场采购中药饮片和“山东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包装袋、合格证,把这些中药饮片掺进“山东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中药饮片中销售给牟平某大药房分店。2014年9月份至2016年10月间,销售金额达4万余元。

  经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中药饮片均为假药。

  被告人张某在认识到自身所涉罪名及量刑建议的基础上,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牟平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公诉机关对张某的量刑提出了认罪认罚从宽建议。经法院研究分析,认为该案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牟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并做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为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和证据裁判的原则。对于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刑事案件,慎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简化庭审程序,使庭审活动更加紧凑高效,审理时间大大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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