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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山东高院2015年《案例参阅与指导》案例 裁判观点汇总(民商事篇)下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2月23日

山东省高院2015《案例参阅与指导》

案例裁判观点汇总(民商事篇)下

  山东联合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青岛紫金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刘泉、杜淑芬、杜宪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等追偿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动产浮动抵押的认定以及受偿范围是审理动产浮动抵押案件的关键因素。若在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中明确抵押的财产为不特定的、现有的或将有的存货,则该抵押应认定为动产浮动抵押。动产浮动抵押在结晶为固定抵押前,不得对抗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凤岩岩诉淄博鼎瀛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1、在网络购物平台中,卖家发布的内容明确具体的商品出售信息构成要约,而非要约邀请或宣传广告。买家根据卖家发布的明确具体的要约信息,按照网络交易程序完成订购、付款等交易行为后即形成对卖家要约的承诺,此时双方网络购物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

  2、基于网络购物具有迅捷、竞价、非面对面、针对不特定群体和信息不对称等特点,对其在合同法原则的适用上需与传统的商品交易有所区别,应把维护交易安全作为首选价值取向。因此卖家对其在网络上发布的商品要约信息出现输入错误时,应在错误发生的第一时间通过最快捷的方式予以纠正或与买家沟通协商,否则卖家以输入错误为由要求撤销网络购物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淄博顺泰物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点:

  1、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的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销售商在销售正品商品时使用相关商标是对相关公众表明其销售的商品的来源,这种使用行为不会产生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混淆的后果,没有破坏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不构成商标侵权。

  2、经营者以歧视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非专卖销售商在销售商品时宣称专卖,系以歧义性语言进行商品宣传,足以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解,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可以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李士廷与徐磊、赵晓伟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点:

  给付人主张其给付系错误给付、得利人取得该利益属于不当得利,给付人除了应当证明存在给付的事实外,还应对其主动给付发生错误的原因进行举证说明。得利人认可收到该给付利益,应当对其继续保有该利益的原因进行举证说明。给付人不能证明其主动给付发生错误的合理原因,得利人证明了其取得并继续保有该利益的合法依据,则得利人继续保有该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不予返还。

德州恒泰典当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城县支行、山东雪绒农业产品科技有限公司、德州鸿益仓储有限公司、梁洪君典当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要点:

1.典当借款合同与普通的抵押借款合同存在本质区别,双方当事人签订典当借款合同,未办理抵质押手续即发放借款,典当行作为债权人起诉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应直接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确认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的精神,对本《规定》施行以前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适用当时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适用本《规定》有效的,适用本《规定》。

  周峰诉中国金币总公司、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山东齐泉纪念币有限公司、彩石大方(北京)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针对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美术作品,评价二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应首先排除公有领域的素材,进一步确定被诉作品是否使用了权利作品独创性的表达。关于美术作品相似性的比对,应当以相关公众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判断标准。对于独创性较高的主题创作美术作品,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的知名度因素和历史价值

  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诉海阳港务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案

  裁判观点:

  1、当事人如约定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一定期限内未予审核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竣工结算认可,则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未在约定期限内予以审核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默示认可,竣工结算数额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的记载为准。

  2、因债务人或其子公司涉及多起重大诉讼,且资产被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属于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债权人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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