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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治•隐匿会计账簿罪】解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02日

刑事法治隐匿会计账簿罪

解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立法沿革】在我国1979年刑法和 1997年刑法中,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都没有规定。当时,由于经济生活还不发达,法律规定相对滞后,对于这类行为只能在其产生严重后果时,以贪污罪、偷税罪、逃税罪等罪名进行规制,造成罪名与行为的脱节。所以在1999 年全国人大出台《会计法》时,相关部门提出对于伪造、编造会计凭证账簿等行为要纳入到刑法中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大采纳了这种建议,在新《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此,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正式立法,成为规制的对象。

为了与《会计法》相关规定进行衔接,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99 年 12 月 25 日通过我国第一个《刑法修正案》,其中第一条规定:“第162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 162条之一。至此,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正式成为我国的一种犯罪行为,打击此类行为从立法上进入了新的阶段。此后,有关部门对于本罪的适用接连出台了诸多相关法律文件,如2001年4月18日,公安部规定了本罪的追诉标准,两高于2002年3月15日规定了本罪的罪名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2002 年全国人大法工委也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情节严重的均构成犯罪。从而确立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会计人员同样也能够成为本罪主体。至此,我国已建立了一套详备的打击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体系。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罪名认定】一、相关概念界定(一)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按一定格式编制的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用来记载经济业务的发生,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根据的书面证明。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一般可以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类;前者是在经济业务最初发生之时即行填制的原始书面证明,包括销货发票、款项收据等各种原始的凭证,后者是以原始凭证为依据,作为记入账簿内各个分类帐户的书面证明,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等其他凭证。(二)会计账簿会计账簿是由具有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分类地全面记录一个企业、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籍。按照用途一般可以分为:日记账簿,即按照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间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的账簿;分类账簿,即对全部经济业务事项按照会计要素的具体类别而设置的分类账户进行登记的账簿;辅助账簿,即对某些在序时账簿和分类账簿等主要账簿中都不予登记或登记不够详细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补充登记时使用的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单位会计部门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所有者权益等会计信息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四)本罪的“依法应当保存”根据我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根据有关规定,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略)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被追刑的六种情形

一、销毁据以财务核算的内部检测凭证根据需要自制内部凭证是企业通常的做法,其中一部分是进入帐薄,一部分是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或者据以核算的记录凭证,最为常见的是仓库单、计量单等。作为据以财务核算的原始依据的凭证,同样需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2016年4月初,某税局到某车辆检测站检查调账,检测站按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了包括四天的内部检测凭证(即自制检测小票)的会计资料。之后,鉴于案件需要,税务部门要求补充提供包括内部检测凭证在内的财务资料。税务部门走后,站长召集财务负责人、会计和出纳等密谋,为防止税务机关发现真相,逃避税务稽查,商量后统一口径:那几天在搞打折优惠活动,就那几天有检测小票,其他时间没用过。随后,站长让财务负责人、会计和出纳等人将历年的内部检测凭证整理装箱,拉至异地进行销毁。后经查实,该企业使用的检测凭证是在每天营业结束后由录入员、收费员及管理层三方对当天的营业情况进行签字确认后交给财务人员的原始凭证,应该是企业财务核算营业收入首要的会计凭证。对工作人员的笔录显示,为了隐瞒真实收入,少缴税款,工作人员根据真实的检测凭证再挑着抄一份同日期的检测凭证,假的检测凭证一般就是真实检测凭证数量的一半。

最后,法院对站长、财务负责人、会计和出纳均以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因此,不要认为大家都参与就可以免责,法不责众其实是自欺欺人的自我安慰。

二、非正常户销毁账簿仍被追查一般认为,企业注销之后就可以万事大吉,其实不然,不可否认,居于现实的考虑,一些轻微行为的案情,注销之后因种种因素的影响,没有很好追溯的也不少,但对于一些重大的案件依然会追溯到底。2016年底,何某的其中两家有限公司在税务方面从正常户转成非正常户。何某害怕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的查处,就指使他人将上述两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资料整理打包好。2017年3月份,何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的查处,安排人采用烧毁的方式将两家有限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账务资料全部销毁。2017年4月份,在何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妹妹被告人何L为帮助何某逃避公安机关查处,伙同他人将何某经营的其他有限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资料拖至一砖厂内全部销毁。最后,本来不参与经营的何L因帮姐姐销毁财务资料,被判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这里的另外一个思考是,对于注销的单位的会计资料的保管如何处理?

三、协助他人销毁账簿同样会涉案

在实务中,一些人认为只要自己没有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帮助人家销毁东西是不会被追究责任的。这样的事情较多发生在亲戚和朋友之间,是所谓碍于情面。其实不然,协助销毁犯罪证据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达到刑罚标准的依然会被判刑。为了不重复举例,就以上述的案例为例,胞妹本身并没有参与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但案发之外,处于亲情协助销毁账簿凭证,就被追究了刑责。

四、纪委查办案件中牵出销毁账目案案件的发生有必然性,也有偶然性。税案的发生有一些就是在其他部门查办案件中发现并移交的。某纪委在查办李某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时,案情涉及某公司负责人陈某,在纪委调查阶段中所作的谈话记录如实交代了销毁账目的事实。纪委发现其存在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问题,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将涉嫌问题犯罪线索移送公安局依法调查处理。同时,纪委向税局移交涉税问题线索,要求对该公司进行涉税调查,税局检查时已无账簿。

最后,法院以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只藏匿不参与销毁同样担责在实践中,出于种种因素的考虑,可能仅仅参与了转移等藏匿行为,但不参与销毁的行为,有人可能认为无妨,但仍会被追责。

2016年3月,山东某地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侦查刘某涉嫌职务侵占等案件需要时,依法到刘某担任总经理的公司进行搜查,并拟对公司相关账目予以扣押,刘某因担心公司内部流水账被侦查人员发现,与万某采取拉电闸逃避监控录像的手段,将7本内部流水账从公司保密室搬走藏匿于万某岳母家,后刘某未参与、万某将上述账目烧毁。法院认为,刘某虽然只参与了隐匿会计凭证的行为,但该案主要侦查其经济犯罪行为,其是犯意的提起者,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比万某轻。最后,在判决其他罪名的同时,判处刘某犯隐匿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万某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藏匿销毁部分凭证也被追罪

一些企业中,对于一些仅仅提供账户等渠道的业务,往往不体现帐内,事后将有关凭证撕毁等处理,直接经办人员也可能会涉及被追究该罪名。鲁某是一家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兼会计,与他人一起在公司借款业务中另外收取借款中介费,为了隐匿细节,将这几笔借款往来的借款借据、银行收款付款凭证、银行流水、借款合同等撕毁、不入账,后来在一起案件中被发现,鲁某被判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选编】

1.庄诗立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基本案情】2016年7月,被告人庄诗立和唐某(另案处理)、黄某合股经营海丰县皇庭水都休闲会所。每月的营业额约100万元。按税务纳税规定,应以每月实际收入报账缴税,但庄诗立为了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在审核完该会所财务周某的当月账目后即交代周某在公司用碎纸机将该会所相关会计资料进行销毁;然后再指令该会所会计陈某另造一套假账目,虚报公司的实际收入,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裁判结果】

被告人庄诗立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林垦、金敏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11集收录的第1206号指导案例【裁判结果】为了逃避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而实施的隐匿,才可能构成会计法意义上的“隐匿”。由于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罪属于行政犯而非自然犯,刑法规定的该罪中的“隐匿”宜参照有关行政法来理解。评价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罪,首先需要判断行为人所实施的隐匿行为是否为了逃避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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