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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鉴定评估专业机构考评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14日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对外委托鉴定评估专业机构考评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全市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加强对专业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提高鉴定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山东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专业机构名录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全市法院对对外委托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两级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和启动鉴定评估程序的法官依托“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对“全国统一机构名录”内专业机构的业务能力、工作质效、服务水平、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诚实守信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条 专业机构包括名录内的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工程造价、工程检测、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和工程设计、会计审计、测绘等机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及其他门类机构。

第三条  对鉴定评估专业机构的考评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标准统一、真实客观原则。

第四条 对鉴定评估专业机构的考评管理以个案为单位,实行一案一评价制,委托鉴定工作完成后,业务部门和司法技术案件承办人根据鉴定机构工作质量、节点填报、服务态度、鉴定人出庭情况等通过委托鉴定系统进行评价打分,个案鉴定评价得分作为调整优化专业机构名录的依据。

对个案鉴定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专业机构,停止委托鉴定六个月;第二次得分低于60分的,停止委托一年;第三次得分低于60分的,停止委托三年。

对个案鉴定评价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不满75分的,由委托法院组织人员对专业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限期整改,提高鉴定工作质效。

第五条  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选择专业机构,对机构和案件进行监管。专业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技术工作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法院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专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法院应当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酌情暂停委托3个月至两年,情节严重的停止委托,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一)工作不认真,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服务质量不高,工作不规范,被投诉的,或多次投诉经暂停委托整顿后仍无改进的;

(三)未经法院质证许可私自接收并使用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或对法院移交材料保管和使用不当致毁损丢失的;

(四)应当回避但未主动提出回避的,或隐瞒回避事项并出具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一般案件,自接受法院委托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特殊案件六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受托事项,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延期申请,或提交书面延期申请但在准予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完成受托事项的;

(六)专业报告存在明显瑕疵或内容和结果失实,给法院工作造成困扰的;

(七)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规定和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的;

第七条  专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列入黑名单,停止委托鉴定五年: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的;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三)鉴定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的;

(四)在鉴定书署名的鉴定人未参与必须的现场勘验等鉴定过程的;

(五)鉴定意见被采信后,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

(六)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

(七)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乱收费的;

(八)在鉴定过程中私自会见当事人的;

(九)违反鉴定程序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导致鉴定意见严重错误的;

(十)其他不宜从事司法鉴定的情形。

第八条  烟台两级法院承办法官、司法技术人员按照谁使用谁监督的原则,一经发现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存在违反本细则的情形,及时反映、报告,经调查属实的,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细则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烟台市人民法院关于对对外委托鉴定评估专业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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