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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打击涉执类犯罪、加强信息共享、执行查控工作暨共同推进解决执行难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1月03日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山大队

博法发〔201732

                                                        

关于联合打击涉执类犯罪、加强信息共享、

执行查控工作暨共同推进

解决执行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44部委《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和省法院、省公安厅《关于推进解决执行难的协作备忘录》等规定,全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博山大队共同推进解决执行难、加强信息共享达成如下意见。

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包括同住亲属)身份信息、住宿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二)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三)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四)依法收拘被拘留人;()对人民法院移交的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

一、协助提供查询信息

人民法院优先选择通过网络查控平台查询相关信息,确实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询信息的,应出具《协助调查函》、工作证。

二、协助查找被执行人

人民法院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控制被执行人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提供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拘留(传)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由公安机关配合查询相关信息并做好登记后及时提供;办理委托前要查明被拘留(传)人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身份人员,是上述人员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告许可、备案后委托。公安机关筛查发现线索后,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立即指派案件承办,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或拘传。

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先进行拘传,然后办理拘留,并送交拘留所。

被执行人被控制至移交拘留所期间,执行法院要加强对被拘留(传)人员的询问和看管。

三、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人民法院确实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扣押被执行人车辆的,可向公安机关提供已经查询的车辆信息、扣押车辆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委托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查知车辆停放位置后,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指派相关人员到现场扣押车辆,并尽快依法送达扣押文书。公安机关发现车辆正在运行中的,可以先行控制,并立即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指派人员赶到现场,必要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调度力量赶到现场。

需要撤销对车辆的协助追查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出现撤销追查情形的当日向公安机关发送通知书。

四、依法收拘被拘留人

人民法院到拘留所送交被拘留人时,拘留所应提高收拘效率,依法快速办理收拘手续,确保衔接工作顺畅。拘留所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被拘留人予以看管。

人民法院做出拘留决定应当将被拘留人送交拘留地公安机关收拘。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应当及时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拘留措施,人民法院应当立即予以处理并回复拘留所。

收拘女被执行人后,如果不具备拘押条件,拘留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协调合并看管。

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相应的决定书和提前解除拘留通知书,送交拘留所执行。未经做出拘留决定的法院出具法律文书,负责拘押的拘留所不得提前解除拘留。

收拘被执行人的经费支出,除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外,应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打击拒执罪等问题

对人民法院移交的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

、加强信息沟通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各确定一至二名联系人,保持良好沟通。

、本意见的实施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发布前受理的执行案件,亦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山大队

二○一七二十

主题词:解决执行难  实施意见              (共印35份)

报:市中院、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区委政法委。

送:院党组成员、各庭、局、处、室、队、存档。

  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79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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