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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来访信访案件办理流程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06日

                             博法发〔2015〕26号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来访信访案件办理流程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院执行信访秩序,畅通信访渠道,树立人民法院良好的执行形象,预防和减少当事人出现越级上访和信访,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院执行工作的开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信访是指与某一具体执行案件相联系,针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中的行为或结果,要求人民法院启动司法程序,实施一定行为的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第三条  各庭、科室应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化解矛盾,从源头上预防信访案件的产生。

接待处理信访案件应坚持文明接待、公正处访、做到有访必接、接访必处,处必有果和接待热心、听诉细心,解答耐心、处理诚心。

第四条  信访案件遵循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管辖。

第五条  执行局内设信访办公室,由执行综合科室负责日常工作。执行接访室作为本局司法为民的窗口,安排专人轮流进行信访接待,建立全天候接访工作机制,接访人员在接访活动中应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秉公办理,文明接待。(二)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对信访案件推诿、敷衍、拖延。(三)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第六条  实行科学有效的信访处理长效机制。

(一)轮流接访制度。每周安排专人负责轮流接待信访人员,轮流值班表上墙公布。必要时局长对下列信访案件进行接访:1、长期反复信访而未解决的信访案件。2、需多个部门协调共同参与才能解决的信访案件。3、越级上访、集体上访、上访老户等重大信访案件。4、其他需局长接待的信访案件。

(二)首问责任制。接待信访人来访的接访人员,要认真听取来访人的信访要求,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认真办理;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应向来访人讲明并联系相关庭、科室负责人及承办人,并做好交接工作。

(三)包案责任制。涉案庭、科室负责人担任信访案件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为包案的责任人,负责所包案件的办理和息诉罢访工作。

(四)信访排查制度。各庭、科室发现自己承办的案件有信访苗头的要尽快做好预防工作,及时汇报,力争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信访协调员制度。各庭、科室负责人为所在庭、科室的信访协调员,负责本庭、科室信访工作的解决、指导和协调。协调员应及时完成交办的信访案件,做好信访人员的接待处理工作,并及时向领导汇报处理结果。

(六)重要的信访案件研究制度。对涉及重大信访、信访老户、进京上访等信访案件定期召开局务会讨论研究,制定处理意见。对急需研究的重要信访案件,由局长随时决定召开局务会研究确定。

第七条  接访人员职责。参加接访人员由局务会研究确定,负责本局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督办、检查和对各庭、科室信访工作监督检查,其职责如下:

(一)接待到局上访的群众,为来上访人员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及时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接访人员对本局的信访案件实行总体协调处理,对信访案件进行接待、登记、审查,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向我局各庭、科转办、交办、督办信访案件。

(三)参与调查、协调紧急重大的信访问题,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四)负责组织协调本局内部的接访工作,建立信访档案;负责接访案件的统计、催办;调查研究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局领导提供动态信访信息,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信访案件审查:接访人员按信访性质的不同,将信访案件分为一般信访案件和重要信访案件。下列信访案件属重要信访案件。

(一)案情在本地区由重大影响的;(二)矛盾激化或可能激化的;(三)疑难复杂的;(四)信访人在信访中过激的;(五)信访老户;(六)越级上访或五人以上集体上访的;(七)其他重要信访案件。

其他信访案件属一般信访案件

第九条  接访办公室实行重要信访事件报告制度,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件,接访人员要立即向局长报告,采取积级措施,防止不良后果的发生、扩大。

对于出现的集体上访,接访人员要立即通知相关庭、科室负责人接谈处理并及时向局长报告;对于有激化苗头或可能出现闹事、凶杀、自杀的来访,接访人员要立即报告局长,并通知法警队派出法警协助妥善处置;对于无理缠诉、不听劝阻,以上访或其他问题为由扰乱正常秩序的,由接访人员报告局长并通知法警队派出法警强行制止或带离。

第十条  接访人员转办的重要信访案件,各庭、科室签收后,信访协调员要及时确定案件承办人,承办人接到信访案件后应恪尽职责,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教育疏导,及时稳妥处理案件,不得敷衍、推托、拖延,要及时做上访人的息诉罢访工作。承办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包案负责人及接访人员回复办理结案。

第十一条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案件,各承办庭、科室可先制定处理预案,经过讨论后实施,并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人大等机关的支持共同解决。承办庭、科室不能解决的信访案件,应及时向局长、分管院长汇报。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以本院〔2013〕42号文件《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信访工作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执行来信访  流程                  (共印35份) 

报:市中院,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区委政法委。

送:院班子成员,各庭,局,处,室,队,科存档。             

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5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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