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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法律事儿⑧:隐瞒身份“躲猫猫” 逃避执行被拘留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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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姓李,高老板比较忙,不经常在公司,我什么也不知道!”面对前来现场查封厂房及设备的博山法院执行干警,淄博某建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故意隐瞒真实姓名,拒不配合打开公司大门并企图逃离现场,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因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淄博某建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于7月6日被博山法院司法拘留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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