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博山法院崮山法庭成功调处一起相邻关系纠纷。
原、被告系东屋西屋的邻居,两家之间有一条用于出行的巷道,原告主张被告在巷道堆砌砖垛影响其正常通行,对于巷道上堆放垃圾的责任双方也各执一词。
为准确掌握双方的居住和通行情况,法官助理焦思源组织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原、被告在阐明通行权争议时,又诉说了多年来双方在排水问题上产生的矛盾,言辞激烈,互不相让。
了解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后,本着修复邻里关系、实质化解纠纷的目的,焦思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先讲解了《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和处理原则,并从“远亲不如近邻”角度引导双方坚持与邻为善而不是以邻为壑。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反复沟通,原、被告积攒的怨气逐渐消散,都表示愿意心平气和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在焦思源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各自清理巷道上的障碍物,并承诺共同维护好道路整洁、畅通,保证排水便利,促进邻里间和谐相处。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