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博山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袭警案,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该案为博山区首例袭警案件。
2021年3月2日16时许,民警在依法处置被告人胡某和刘某之间的债务纠纷调解过程中,被告人胡某用手机摔打刘某,民警依法制止,被告人胡某遂对民警进行殴打、撕扯,致使民警面部、右前臂等处受伤,警服被撕坏。
袭警罪是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新增的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适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