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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法院:积极探索个人破产,严格防范逃废债务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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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经营行为和信用消费已日益普遍,因过度消费或经营不当导致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现象日益突出,个人破产立法呼声日高。20205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要求,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规,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化解执行难,有利于化解商事交易中的担保债务,有利于债务人摆脱债务枷锁二次创新创业。

  博山法院顺势而为,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自2020年下半年开始进行具有个人破产因素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探索工作。在探索个人破产制度价值,防范个人利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逃废债务、宣传个人破产文化等方面,成效显著。

制度先行
引入个人破产制度因素

  20209月博山法院制定了具有个人破产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在起草过程中广泛调研,充分听取学者、专家各方意见,坚持依法探索,充分发挥当事人意思自治,以执行程序为基础设计制度框架,引入具有个人破产功能的财产申报制度、自由财产制度、失权复权制度。根据债务人将来预期收入情况设计两种程序即清算程序和重整程序。建立了债权人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和监督权的行使机制。通过全面的制度设计,既要依法保护债务人的生存权利,也要依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最大程度实现债权人权益。

保护诚信
坚决防范逃废债务

  促进社会诚信建设,防范恶意逃废债务是个人破产制度的社会价值追求之一。在实施意见制定过程中,全面加强了反欺诈、反逃废债的制度设计。

  一是严把入口关对债务人层层审查。规定了申请主体必须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针对债务人及债权人对个人破产制度认识欠缺,设计了三层释明机制,重点对受理条件、权利义务以及程序价值进行详细说明,适时进行面谈辅导,杜绝不诚信债务人滥用程序。

  二是建立听证会制度。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一律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债务人是否诚信进行再次甄别。

  三是对债务人的诚信审查贯穿始终。债务人申报的财产必须由中立的管理人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法院依职权核查。

  债务清理过程中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管理人、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一旦发现有不诚信行为,即终止清理程序,恢复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审慎推进
反逃债效果显著

  截止目前,博山法院共审查了涉及30名债务人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在经过第一次审查后即有24人因拒绝签署诚信承诺书依法不予受理。

  4人进入听证阶段后经进一步审查亦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例如李某隐瞒个人农资产品经营及收入,不如实申报财产;亓某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社会诚信监督;吴某具有借他人名义继续生产经营规避执行,郭某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件在受理后经管理人调查,发现具有不符合继续清理情形,本院裁定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其中赵某在案件受理后长期失联亦不主动向管理人或法院报告,消极配合;高某故意隐瞒债务,对涉嫌经济犯罪情形隐瞒不报。

  对上述债务人所涉执行案件,全部继续按照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执行,坚决防范债务人利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逃废债务,有利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博山法院将继续按照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原则继续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不断完善申请人诚信识别机制,深入探索个人破产各项制度价值,确保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审理在阳光下进行,依法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重生,坚决防范和打击恶意逃废债务,切实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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