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某公司与赵某甲买卖合同申请执行案
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2)鲁0304执异16号
审判组织:田家欣、黄巍、张磊
法官助理:袁媛
书记员:郑淑玲
【基本案情】
博山某公司与赵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赵某甲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还款义务,博山某公司向博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甲于2021年2月14日死亡。经查明,被执行人赵某甲系博山某村委会村民。赵某甲的父母都已去世,其与配偶已于2015年离婚,一直未再婚,赵某乙系赵某甲的儿子,赵某乙出具书面证明,明确表示放弃对遗产的继承和管理。博山某公司申请变更博山某村委会作为本案被执行人。
博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具体到本案中,被执行人赵某甲在执行过程中死亡,未查明有遗嘱执行人,亦未推选遗产管理人,且继承人赵某乙明确放弃继承。赵某甲的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状态,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及时受偿,申请执行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赵某甲的遗产管理人。博山法院从有利于遗产的管理与分配出发,考虑到博山某村委会作为赵某甲生前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对其所属村民的家庭关系、亲属情况,以及相关的财产状况较为熟悉,由其作为遗产管理人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综上所述,博山法院依法裁定博山某村委会为被执行人,在赵某甲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
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均未复议,在博山法院协调下,博山某村委会积极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对被执行人遗产进行分割处置,清偿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专家点评】
徐德臣
法学博士、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死亡,并不意味着法律程序的终结,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下,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民法典》所确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对于妥善处理涉遗产纠纷、维护债权人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在实践过程中应当注意把握两点:其一,作为遗产债权人的一种实体权利保障模式,应当把握遗产管理人的资格条件,并注重对遗产管理人履行管理职责的评价与监督;其二,在程序法层面应当注意把握遗产管理人的诉讼地位,通过恰当的界定达到高效化解纠纷、节约诉讼成本的目的。
本案中,法院无论从实体层面还是程序层面,都准确地把握住了该制度的核心要义。在被执行人死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没有遗嘱执行人,也没有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又明确放弃继承,导致被执行人的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之下。法院从有利于遗产的管理与分配出发,裁定由该村委会作为遗产管理人能够更好地完成遗产管理人应尽的职责。同时,法院也充分考量了继承人放弃继承后的诉讼主体界定的问题,既减轻了继承人的诉累,更好地维护了继承人的利益,又避免了遗产无人管理的情况发生,更有利于债权人在债务人去世后实现债权,最大程度地兼顾了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