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1年底至2022年9月,被告人邓某某在河北省定州市某村高某家,向张某、高某传授利用电信网络冒充公职人员以订餐名义实施诈骗犯罪的方法。后张某、高某开始尝试着从网络上搜索一些饭店练手,用此方法成功实施诈骗2起,犯罪数额4万余元。之后,被告人张某、高某吸收了李某某加入团伙,三人共同实施诈骗22起,犯罪数额49万余元。被告人张某、高某、李某某三人帮助邓某某实施诈骗3起,犯罪数额9万余元,帮助范某实施诈骗2起,犯罪数额5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博山法院审理后,结合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对被告人张某、高某、李某某,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并处罚金的不等刑罚。
三、法官提醒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以语言、文字、图像、动作或者其他方式,故意将实施犯罪的具体做法、步骤、技能、经验传授给他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在互联网上散布已经类型化的其他犯罪方法,也可能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以非法目的行法律禁止的“授人以渔”,最终只能害人害己,身陷囹圄。只有遵纪守法、脚踏实地付出努力,才能真正获得属于自己的财富。
《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