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院长每年办案数量应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10%,其他入额院领导应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30%。
第三条 庭长每年办案数量应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数量的50%,副庭长每年办案数量应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数量的100%,综合部门入额法官应达到所在审判团队法官平均办案数量的30%。
第四条 院庭长办案包括独任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作为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或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应当综合考虑领导职务、分管领域、所承担的审判管理监督事务和行政事务工作量等因素,综合运用案件权重系数等方法测算平均办案量,合理确定院庭长每年独立承办和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要求,并在办公办案系统公开。办案数量的最低标准应当根据审判工作任务、法官员额编制、辅助人员配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五条 院庭长分案应当以指定分案为主。立案信访团队应当健全立案环节的甄别分流机制,根据院庭长分管的审判工作,结合专业背景和个人专长进行分案,推动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优先分配给院庭长办理。对于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依法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六条 院庭长办理案件应当起到示范、引领和和指导作用。鼓励院庭长开示范庭,加大院庭长办案的庭审直播力度。院庭长办理案件的同时,应当注意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统一裁判尺度,规范指导审判工作。
第七条 院庭长办案任务完成情况应当公开接受监督。审判管理部门负责转发上级法院关于本院入额院领导办案数量的测算核定和定期通报,负责本院庭长、副庭长办案数量的测算核定和定期通报。
第八条 院庭长办案绩效应当纳入对其工作的考评和监督范围。年度办案绩效达不到考核标准的,应当退出员额。因承担重要专项工作、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等原因,需要酌情核减年度办案任务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批备案。
第九条 院庭长在加强办案的同时,应在其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履行审判管理监督职责,确保独任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依法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
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为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
院庭长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和监控,分析审判运行态势,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统筹安排整改措施。
第十条 院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活动应当公开进行、全程留痕、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 院长除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履行以下审判管理监督职责:
(一)从宏观上指导全院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对全院的审判质效进行全面管理监督;
(二)依法对生效案件进行监督;
(三)依法对审判过程中的法定程序事项作出审核决定;
(四)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审判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依照相关规定主持法官考评工作;
(六)组织研究相关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七)管理与全院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十二条 副院长除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履行以下审判管理监督职责:
(一)协助院长对分管的业务部门进行审判管理,指导、支持和监督庭长履行好对本部门的审判管理职责;
(二)根据院长的授权对法定程序事项作出审核决定;
(三)主持专业法官会议;
(四)根据院长的授权,主持审判委员会;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审判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庭长除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履行以下审判管理监督职责:
(一)负责落实确定的审判工作任务,从宏观上指导本团队审判工作;
(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院相关规定,对立案信访团队移送本团队的案件,负责随机分案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分案的事宜;
(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院的相关规定,对本团队审执案件的法定程序性事项作出审核决定;
(四)对本团队的矛盾激化案件、信访案件,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合议庭成员以及本团队其他人员做好释法答疑、矛盾化解、息诉息访等工作;
(五)定期对本团队审判质效情况进行监督、调度;
(六)向分管院领导汇报本团队审理的需要提请专业法官会议研究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事项;
(七)对本团队审理的具有普遍指导参考意义的案例向本院相关部门和上级法院推荐;
(八)组织做好本团队的调研、信息、宣传、统计、司法建议、裁判文书公开等工作;
(九)管理与本团队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院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一)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三)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院庭长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时,应将进行管理监督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在案卷和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
第十五条 院庭长除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外,不得对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
第十六条 本意见所称的院庭长,除特别列明的以外,包括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其他入额的院领导、庭长和其他有审判职称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本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强化工作职责 意见 (共印35份)
报:市中院,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区委政法委。
送:院班子成员,各庭,局,处,室,队,科存档。
博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