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博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依法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9年以来,被告人杜某某在没有相关警情、病情或正当事由的情况下,经常在酒后使用名下四个手机号码无故拨打社会公共服务热线电话发泄情绪。其中,拨打110报警电话共1200余次、122报警电话共90余次、120急救电话共300余次及12345市民投诉热线共90余次,并在电话中肆意辱骂接线员和其他人员,拒不听从接线员批评、劝告,而接线员因担心其需要急救不敢轻易挂断电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多次无故拨打社会公共服务热线电话,并肆意辱骂他人,恶意占用公共资源,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说法
110、122报警电话以及120急救电话、12345市民投诉热线,均有其专属的社会职能,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中,被告人杜某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接线员的人格尊严、扰乱了工作秩序,还严重侵害了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浪费社会资源,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具有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