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法小课堂 | 生母长期未履行监护职责,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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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21日 | ||
案情简介 吴某与许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于2010年生育一女许小某。吴某与许某于2012年5月份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儿许小某由男方许某抚养,女方吴某每月给付300元人民币,于每月月底付清,直至女儿满十八周岁为止;在不影响女儿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女方随时可以探望女儿”。吴某与许某离婚后,许小某一直跟随其父亲许某和祖母卢某共同生活。2022年3月份,许某不幸因病去世,许小某一直由其祖母抚养至今,吴某从未探望许小某,亦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2023年7月份,申请人卢某向法院申请撤销许小某母亲吴某的监护人资格,并请求指定其为许小某的监护人。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庭调查询问,许小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其祖母卢某一起生活,同意卢某作为其监护人。许小某之母吴某亦同意放弃对许小某的监护权并将监护权转让给申请人卢某。(文中所述人名均为化名)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本案中,2022年3月份,许小某的父亲许某因病去世后,许某与许小某的监护关系终止,吴某成为许小某的唯一法定监护人,但因吴某与许某离婚多年,许小某多年来一直由其祖母卢某照顾抚养。吴某未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十余年,未尽到对未成年子女许小某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不利于许小某的健康成长。许小某自幼跟随祖母共同生活,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许小某亦表达愿意继续跟随祖母生活的意愿,且许小某之母吴某亦同意放弃对许小某的监护权并将监护权转让给申请人卢某,为最大化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按照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法院依法撤销吴某对许小某的监护资格并指定申请人卢某为许小某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职责。当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以及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时,法院可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吴某作为许小某的亲生母亲,长期未履行对于许小某的监护职责,而由许小某的祖母对其进行实际抚养、照顾,在此情况下,法院依法撤销吴某的监护人资格,将监护人变更为许小某的祖母,不但符合实际监护情况,亦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意旨。实践中,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赋予祖父母监护人资格,不仅有利于维持稳定的家庭及社会关系,而且能够最大化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但必须明确的是,吴某虽被撤销监护人资格,但相关义务并非因此而取消,吴某还应继续履行负担其女儿许小某抚养费等应尽的义务。同时,吴某被撤销监护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许小某实施故意犯罪外,如确有悔改表现,经其申请,法院可在尊重被监护人许小某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而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胡雪莹、王迪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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