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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法小课堂 | 宠物狗损坏别家汽车,责任如何承担?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10日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某日,张某甲外出遛狗未栓狗绳,狗钻入张某乙所有的汽车底部,撕咬其车辆。邻居张某目击事发过程并通知原告。张某乙检查车辆发现发动机怠速不稳,部分刹车失灵,车辆无法行使。后报警,经民警调解不成,张某乙将张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甲承担修车费用。

  法院审理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对车辆维修人员王某进行调查。王某根据维修经验判断,车辆的进出歧管部件、选换挡拉锁总成损坏,系外力导致,除非暴力开启,否则无法从引擎盖上方破坏上述受损部件,只有从车辆底部进入才能损坏上述部件。其打开发动机盖后,发现发动机护罩上有明显的猫、狗爪印,换挡拉线有被咬食的痕迹。法院综合,调查情况、原告陈述、公安派出所处警记录、目击证人张某的证言、现场及车辆损坏照片等证据,认为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能够认定张某甲饲养的狗损坏张某乙汽车的事实,张某甲应承担全部责任,最终判决张某甲赔偿张某乙车辆维修费用。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两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这一规定旨在促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认真、负责地担负起全面的注意、防范义务,以保护公众的安全。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义务,应当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其不造成他人损害。而一旦造成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除具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外,不能免责。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责任承担进行特别规定的原因,在于动物具有行为的不确定性及危险性,因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该承担因动物致损而产生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两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高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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