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审判业务 > 案例指导

桓法小课堂 | 夫妻共同共有房产,一方处置是否有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11日

  共有是所有权的一种重要形态,共有人对动产或不动产享有所有权。《民法典》规定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方式。共同共有是指每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共同的权利。共同共有一般是基于共同生活、共同劳动产生,如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等。处分共有财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遵循一定的原则。下面跟随小编来看一则案例,大家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处分会有一个较为直观的了解。

  2021年1月16日,被告孙某与原告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孙某将坐落在某小区的一处房产出售给何某,成交价格为123万元,2021年10月1日前全部付清,先预交定金10万元;孙某违约双倍赔偿定金,何某违约定金不退。后,何某于2021年1月16日支付孙某定金10万元,于2021年1月31日支付孙某房款25万元。但孙某于2021年7月将房屋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孙某与宋某系夫妻关系,涉案房屋为登记在二人名下的共同共有房产。宋某对孙某出售房屋不知情。

  桓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孙某与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标的为孙某与宋某共同共有的房产。房屋买卖属于大额交易,应当经过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在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宋某没有参与,事后也没有同意将该房产卖给何某。孙某以自己的名义与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孙某返还何某房屋定金10万元、房款25万元;被告孙某赔偿何某资金占用损失。

  通过此案,大家可以了解共同共有的财产处分时,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处分。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对夫妻双方来讲,虽有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家事代理权,但在处分房产等大额财产时,仍应当征得对方的同意。对买受人来讲,在购买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时,应当谨慎审查财产的权属登记信息,如不动产权证书、机动车登记书、产权登记部门的证明等信息,如涉及财产共有,应征得共有人一致同意,并共同签署买卖合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法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高崧)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