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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转破机制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建议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5月15日

    我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执转破推进工作存在诸多现实困难,并结合实际进行了简要分析,提出相关建议。
    存在的困难主要有:一是破产程序难以启动。目前破产程序的启动采取申请主义,法院无权主动启动破产程序。债权人大多希望通过执行程序优先受偿,若启动破产程序,将与其他债权人分享被执行企业的有限财产,其受偿比例势必降低。而部分债权人对被执行企业往往抱有经营好转的幻想,且破产程序耗时费钱,故不愿申请债务人破产。二是“执转破”衔接工作机制不健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实行以中级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移送操作有明确规定,但仅为原则性规定,并无具体细化的标准、程序及相应的机制,这极易造成执行部门和破产审判部门之间推诿扯皮,妨碍了“执转破”程序的正常启动,影响了司法效率。三是法院对“执转破”程序准备不充分。当前,针对破产案件的审理,没有独立、科学的考核机制,破产案件与简单的民商事案件在审判系统办案质效的考评中并无差别,难以调动承办人的积极性。且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动辄一两年,多则四五年,承办人还要处理债权人的频繁信访,尤其涉及职工安置等维稳问题,容易让承办人有畏难情绪。在员额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一线办案力量并未增加,业务庭对执转破案件的审理,确实有心无力。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建议:一是动员小额标的、拖欠工资类案件申请人及抵押权利人和保全中处于后位的债权人申请启动执转破程序。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因此,可以通过向其释明破产程序平等受偿的特质,动员上述权利人申请破产,以给其带来切实利益。二是细化相关规定,健全移送衔接标准。目前“执转破”程序多为原则规定,建议请示上级法院进一步明确并统一“执转破”的法定移送标准,进一步细化“执转破”移送审查的具体规程,便于实务操作,确保“执转破”依法启动、有序开展、衔接顺畅,提高效率。三是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执转破”应对能力。当前,法院普遍存在破产审判专业化不强、审判力量相对不足等问题。建议进一步加强破产法律培训学习,组建专业合议庭或审判团队专职负责“执转破”案件,定期联合召开“执转破”专业法官会议,以点带面,提升“执转破”应对能力。同时,结合工作实际,适当平衡案件权重,建立科学、规范、公平、合理的破产审判绩效考核机制,提高案件承办人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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