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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借款类案件的调查分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5月15日

   近年来,针对受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金融联保风险持续释放的影响,桓台金融借款类纠纷案件出现新的变化,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金融审判力度,妥善应对金融风险,工作成效明显。近日,县法院对近三年来金融借款类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近年来金融借款案件的审理情况

   2016年,县法院共受理金融借款案件457件,标的额共计51 490.8万元,2017年共受理405件,标的额共计100 870.2万元,2018年共受理327件,标的额共计62 493.2万元。

   二、新形势下金融借款类案件出现的新特点新动向

   一是金融借款类案件总数在整体上呈下降趋势。2017年金融借款类案件相比2016年同比下降11.38%,2018年相比2017年同比下降19.26%,下降比重较大且趋势明显。

   分析原因,一方面各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意识明显提高,放贷流程日益规范完善。另一方面,案件数量的下降主要体现在自然人贷款,在贷款用途上主要是房屋按揭贷款和创业类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基层社会创新创业充满活力,履约能力得到不断提升。

   二是金融借款案件中的公司违约情况突出。2015年公司类借款案件数合计29件,2016年计90件,2017年计153件,2018年计160件。

   一方面,这充分体现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随着“三去一降一补”政策的深度推进,许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类的企业被淘汰或者进入转型期,此类企业的金融借款偿债能力明显受到影响,直接导致公司类借款违约情况自2015年以来逐步显现。另一方面,企业金融借款虽然在整体上数量不多,但标的额大。自2015年以来,公司类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出现高速倍增,但同时金融借款纠纷风险也逐步释放。2018年,公司类金融借款案件数量虽仍持续上升,但明显趋稳。与此同时,公司类金融借款纠纷标的额自2017年以来开始出现下降,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桓台区域内企业金融借款风险已经得到初步释放。

   三是地方商业银行金融借款案件数上升明显。长期以来,以农村商业银行为代表的地方商业银行借款纠纷案件,占桓台法院金融借款类纠纷案件总数的50%以上。

   从统计结果来看,地方商业银行金融借款案件在整体金融借款纠纷中无论数量还是标的额都占大多数。涉及桓台农商行、齐商银行的金融借款案件,2016年为229件,2017年为219件,2018年则为255件,同比上升16.44%,其案件数占当年金融借款案件总数的78%。分析原因,一方面,地方商业银行放贷对象更多面向农户和中小企业,而借款方的抗风险能力明显不足。另一方面,地方商业银行防范信贷风险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尤其是信贷员的放贷不规范,合同签订不够严谨等问题依然存在。

   四是公司类金融借款案件呈现出连环辐射态势。根据统计情况,2016年至2018年没有自然人或者公司提供信用保证的金融借款案件只有15件,其中还有11件借款人提供了抵押担保。总的来说,公司类金融借款案件所涉及的企业基本上都存在为其他企业担保的情况,相互担保、连环担保问题突出。在担保链上的企业,有的经营状况良好,有的处于“僵尸”状态,有的属于落后产能,有的属于创新性企业。但是,由于处于同一个金融联保环节上,个别企业的信贷风险对一些效益好、可持续的优质企业产生高风险压力。

   五是新型金融借款案件不断增加。此类案件往往法律关系复杂,法律空白较多,裁判尺度难以统一。传统的担保追偿权纠纷多体现在担保人(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借款人逾期还款,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向借款人追偿的形式。2018年出现P2P互联网借贷及担保追偿案件,即网络借贷平台提供居间服务,促使网络上的出借人和经借贷平台及其关联第三方考察后的借款人、保证人达成借贷协议,同时约定由关联第三方提供担保,借款人逾期时由关联第三方代偿,并取得相应债权。因涉及法律空白,关联第三方的地位如何认定,其是否有权根据约定在代偿后向借款人收取利息及违约金成为审判难点所在,裁判尺度难以统一,同案不同判现象存在,影响司法公信力。

   六是金融借款案件调撤率低。2018年,桓台法院金融借款案件结案292件,其中调解、撤诉27件,调撤率9.25%,远低于其他类型民事案件的调撤率。分析原因,金融纠纷案件的形成主要取决于债务人偿债能力不足,且金融机构因其自身机制,难以在利息等方面做出让步,致使调解撤诉率偏低。此外,金融纠纷案件由于欠款事实清楚、涉及被告人数众多、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被告到庭率低,缺席判决率高,进而影响调解撤诉率的提升。

   七是金融借款案件送达难。金融案件特别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和不良债权纠纷案件,涉案当事人特别是担保人众多,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不足,因经营不善跑路现象严重,金融机构的信贷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情况和联系方式不清楚,致使众多案件找不到被告,而被迫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案件的审理周期大大延长。此外,金融机构因成本原因,委托员工而非律师代理案件,员工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往往出现诉求表达不准确、证据准备不足等情况,导致审理周期延长。

   八是金融借款案件执行难度大。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标的额较大,执行标的到位率、执结率等各项指标偏低,执行难度大。一方面是金融借款案件借款人、担保人清偿能力欠缺,且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等规避执行行为现象增多。另一方面是金融借款案件中,涉金融担保案件占比大。担保人受欺诈、利益、人情等因素影响,轻视担保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一旦面对不利的法院裁判结果,往往消极对抗情绪较大。且担保人之间多数并不熟悉,一旦借款人偿债不能,担保人都不愿分担风险,承担责任。

   三、金融借款类案件风险防控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充分发挥法院的司法协调保障作用。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化解防控功能,特别是对涉及“双招双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及园区建设中的重点案件,及时向县委汇报,及时组建专业团队研究,积极提出应对方案,充分发挥联动化解机制,稳妥谨慎处理好纠纷,为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提供司法保障。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预警和信息沟通,利用司法建议、法律讲座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规范贷款管理,强化其风险意识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二是加大审判力度,保障金融债权安全。提高审判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和裁判水平,提高其案件分析研判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强对合同效力的审查认定,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加大执行力度,有效提高金融债权实现率,切实保障金融债权安全。   严格规范送达方式和程序,提高送达效率。

   三是促进金融机构整体风险意识的提升。金融机构的公司类贷款是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的重点。许多企业在多家银行有借款的担保业务,单一银行对单一借款业务的追偿,往往会产生波形辐射效应,带来不可控的金融风险。因此,建议金融机构加强银企协调联动,提高整体风险防控处理能力。

   四是提高社会公众的诚信意识。加强诚信教育及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农村居民普法宣传力度。通过开展“送法下乡”,发放法律宣传页、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引导广大农村居民认识到司法的严肃性及程序权利的重要性,促使其积极应诉并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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