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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典型案例】网购索赔无门 诉前调解化纠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15日

  ——丁某与淄博某医药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丁某在天猫商城柏佳康大药房旗舰店购买了2类治疗缓解风湿痛类膏药贴2箱,共花费1951元。在使用过程中对该贴膏产生过敏反应,后查看商品说明书发现在说明书中并未写明添加何种药品成份,但在网页商品详情及手机APP图片中描述该产品含有添加了草乌、红花、透骨草、当归等中药成份。其产品注册证号为:冀沧械备20150030号,该证号实际为医疗器械执行标准。商家随意添加药品且不在商品说明书中明确表述。如商家不能提供药品添加批准文号及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号,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退还货款1951元并按购买价格3倍赔偿。

  调解经过:丁某多方投诉无果,后求助于本院。调解员认为,丁晨家住江苏南京路程遥远,且案件标的额较低,诉讼成本较高。于是劝导其采用诉前网络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员对销售商淄博某医药零售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对该公司网站、APP进行了取证,最终在充分的证据面前,销售商承认自己在商品宣传上的问题,同意退款和赔偿。

  调解结果:淄博某医药零售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951元并按购买价格3倍赔偿5853元。

  典型意义:网络购物产生的纠纷,往往存举证难、异地维权成本高的情况,消费者大多选择忍气吞声。本案调解员通过线上调解与线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简化调解程序,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将原本复杂的维权程序简单化,便捷化。是此类纠纷优先选择的化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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