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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典型案例】啥情况可以“撤销婚姻”?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2月10日

  案情简介

  张某与林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林某向张某坦白自己在婚前患有梅毒。张某得知此事后,陪同林某治疗,但至今未能治愈。医生表示,该疾病对生育后代存在一定影响。张某考虑后认为该疾病属于不适宜结婚的重大疾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二人婚姻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前患有梅毒,但未向原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且梅毒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对于原告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具有重大影响。基于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

  以案说“典”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已废止。虽然删除了婚姻法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这条规定,但在婚姻家庭编增加了一条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规定有助于最大程度保障公民婚姻自主权、知情权。

  需要主要的是:1、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2、重大疾病发病时间应早于办理结婚登记时间。3、一方履行婚前告知义务,则撤销权消灭。4、享有撤销权的主体范围仅限于未被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本人。5、撤销权行使期限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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