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庭室园地 > 法官随笔

【普法宣传典型案例】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按照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23日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原、被告育有一子小宇。由于结婚之前二人缺乏足够了解,婚后二人的性格差异日渐体现,矛盾频发,并未建立起足够深刻的夫妻感情,原告李某于2020年1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判决作出后,原、被告仍未共同生活,后原告李某再次起诉离婚,要求小宇由被告抚养。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李某与孙某自愿离婚,对于儿子小宇的抚养问题,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小宇,抚养期间的抚养费自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以案说“典”

  对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均遵循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则。且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论是由父亲还是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离婚后,子女不能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只是表明父母抚养子女的方式发生了改变,但父母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

  将子女判给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是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传统做法。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