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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风险提示书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8日

  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帮助当事人了解并尽可能避免一些比较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理智对待诉讼,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现将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风险。

  二、除法律规定可以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特殊情况外,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申请保全及上诉,应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受理的风险。

  三、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以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

  四、当事人应当依法、有据地提出诉讼请求,不应夸大损失,任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支持及相应诉讼费用的风险。

  五、当事人申请保全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院决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供担保,拒不提供的,将承担不予保全的风险。

  六、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或难以执行等风险。

  七、原告起诉或被告提出反诉,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如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支持其事实主张,将承担该主张不成立的风险,法律、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特殊情况下,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若证据系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办理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将承担该证据材料证明力弱或者无证明力的风险。

  九、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接受询问,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证明力弱的风险。

  十、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简易程序除外),并且属于法院可以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否则将承担法院不予调查的风险;经法院调查仍然无法收集到相应证据的,申请调查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十一、当事人申请评估、鉴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案件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 承担对该事实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十二、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证据后如果反悔,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承担法院直接予以确认的风险。

  十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到庭。

  十四、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和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不得扰乱审判秩序,否则要承担被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者拘留的风险。

  十五、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又不能证明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将承担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十六、当事人拒收、拒签裁判文书,不妨碍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并可能影响其上诉权、申诉权及其它权利的行使。

  十七、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丧失上诉权,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逾期不申请的,将丧失再审申请权。

  十八、申请执行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不申请的,将承担不予执行的风险。

  十九、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应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或被执行财产的确切线索,否则将承担执行可能被中止的风险。

  二十、被申请人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将承担财产权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本提示书已详细阅读,相关风险已经明白。如本次诉讼出现风险自行承担。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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