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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8日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诉讼费:

  1、不超过l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l万元至10万元的,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标的额×0.90%+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标的额×0.80%+6800元。

  二、执行费(申请人不预交)

  l、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

  2、不超过l万元:每件交纳50元;

  3、超过l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5%-100元;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2400元;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27400元;

  6、超过1000万元:执行金额×0.1%+67400元。

  三、保全费

  l、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1%;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0.5%,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四、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五、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六、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

  七、申请支付令: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八、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

  九、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的案件,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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