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诉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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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8日 | ||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应 诉 通 知 书 (民商事案件通知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用) ( )桓 初字第 号 : 本院已经受理 诉你(单位) 一案,现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第三人享有如下权利: (1)请求司法保护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提出撤销、变更和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的权利;(2)原、被告有对合议庭或独任审判的审判员及书记员提出回避的权利;(3)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4)有委托律师为其代理或经法院允许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权利;(5)有自行和解的权利;(6)有进行辩论的权利;(7)有请求调解的权利;(8)有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权利;(9)原、被告胜诉一方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对方履行法院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的权利。 原、被告、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履行如下义务:(1)必须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收集、提供证据的义务;(3)必须遵守诉讼程序的义务;(4)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的义务;(5)交纳案件受理费、斟验费、鉴定费等其它诉讼费用的义务。 二 、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 日内提出答辩状(正本一份, 三、应在 年 月 日前递交本人身份证明书。是法人的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 庭递交有委托人签名、是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附:空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一份。 空白授权委托书二份。 年 月 日 (院 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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