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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中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可依据双方实际行为认定法律关系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16日

  裁判要旨

  合同诈骗犯罪中的“合同”不仅限于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就“合同”的具体内容来看,必须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且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关系。在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可依据实际行为确定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姜某某在投资期货亏损和欠下各种网贷、货款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21日至1月29日期间,编造手中有聚乙烯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崔某某货款939 680元、贾某某货款689 100元。姜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购买彩票和偿还个人债务。

  裁判结果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某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作用、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姜某某退赔被害人崔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39 680元、贾某某人民币689 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退赔。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解读

  本案主要涉及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如何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问题。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都属于故意犯罪,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较大数额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都存在以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使对方当事人在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二者的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利用了合同这一特定手段进行诈骗,是否扰乱和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这一法律客体。二者属于法条竞合,按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既符合合同诈骗罪又符合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应按照合同诈骗罪处理。因此,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正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利用了合同这一特定手段是准确区分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关键。

  审判实践中,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一般符合以下特征:第一,合同必须具有财产内容;第二,合同必须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从犯罪客体看,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之中。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第三,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需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关系;第四,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无关的合同,如监护、收养、抚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赠与合同、劳务合同等,均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另外,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通常排除贷款合同、保险合同、集资合同。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我们不能直观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经济合同”,但是可根据双方实际行为,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是否符合“经济合同”的特征,从而判断被告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案中,被告人姜某某与被害人崔某某、贾某某之间长期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后姜某某在无法供货的情况下,编造手中有聚乙烯的事实,崔某某、贾某某基于双方长期买卖合同关系建立的信任的基础,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向姜某某支付货款,因此,即使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从双方的行为可以推断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经济合同”的特征。姜某某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这一特定手段,使二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给付货款,扰乱和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审合议庭成员:戚发俊      唐元军

  书记员:张  

  编写人: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戚发俊  陈会彬

  法官简介

戚发俊

  戚发俊,临淄区人民法院院长,三级高级法官。 

陈会彬

  陈会彬,临淄区人民法院原刑事审判庭五级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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