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淄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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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五年未办证 依法承担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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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8月02日 | ||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2号,何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交房,且自交付之日起360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取了买受人16 843元的代收办证费后,直到2022年8月28日仍没有为何某某办理房产证,共计逾期1988天,属于对合同约定事项的严重违约失信行为。原告何某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买受人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134 239元,并及时办理房产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则以未办证的原因系原告未按照要求交纳办证所需材料所致,主张不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认为,业主在向房产开发商交纳办证费用的同时,会按照常理一并交纳相关的办证所需材料,发现缺少的,应当通知业主补充提交。房地产开发商在收取了业主交纳的办证费用后,在较长时间内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也没有证据证实其曾催促业主交纳办证资料或补全办证资料,应推定业主已经交纳了办证资料,房地产开发商逾期办证则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按照诚信原则,判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并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 典型意义 诚信是企业的立身之本、兴业之道,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它反映了企业的信用、实力和形象,构成了企业宝贵的精神财富和价值资源。在讲求“顾客就是上帝”朴素原则的市场经济社会,诚信更是成为是企业在市场上最铁面无私的审判官,企业一旦背叛“上帝”,不诚实经营,试图走歪门斜道,其结果必然是被市场所淘汰。本案中,法院并不以恶意揣度购房者拖延办证的动机,而是本着诚信原则,通过常理分析了购房者完成房产交易确保产权利益的迫切意愿,判决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除补偿了原告相应经济损失以外,还实现了对违背诚信原则企业的惩罚作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官简介 张方,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负责人,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 王莎,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五级法官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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