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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执行与维持亲情和谐的双赢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8月08日

  基本案情

  王某洋与王某倩离婚纠纷一案,经一审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王某倩同意与王某洋离婚,二人婚生女由原告王某洋抚养,被告王某倩于2021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抚养费1700元,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止。被执行人王某倩自2022年1月30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未支付抚养费共计人民币15300元,王某洋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王某倩离婚后无收入来源,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执行法官居中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王某倩仍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同时执行干警又得到线索,王某倩故意隐瞒收入来源,经王某洋申请,案件恢复执行

  执行结果

  执行中,人民法院经查控,发现王某倩每月微信均有人民币3000元流水进账,属于故意隐瞒收入、拒不执行生效民事裁判的违法行为,但为了充分保障父母子女间亲情和谐以及未成年人成长权益,执行干警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多措并举,逐一查找并解决案件阻点:一是确定调解为主、强执为辅的执行主基调;二是积极沟通,通过骨肉亲情感化被执行人。执行干警多次线下、电话传唤被执行人未果,又通过微信联络的方式,提供给王某倩女儿思念母亲的视频,同时释明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在执行干警辛苦地劝说下,终于打动被执行人王某倩,将人民币15430元打入法院账户,至此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建设现代化司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意。随着近几年离婚案件的增多,因离异导致的未成年人权益受损一直难以得到有效弥补。抚养费案件强制执行虽简单、方便,但涉及的精神抚养问题更加复杂,也极其容易引发破坏父母与子女间关系的伦理、社会问题。一味强调使用强制执行措施既不利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更不利于亲情维持、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对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纠纷,是否足额执行完毕不是衡量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的唯一标准,还包括维持父母与子女间的亲情关系、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本案在执行中执行干警针对抚养费纠纷涉及亲情和谐、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特点,通过确定“调解为主、强执为辅、多措并举、亲情感化”的基调与方法,最终既成功“啃下”标的虽小但执行困难的“硬骨头”,又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离异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亲情和谐,避免了未来可能出现的母女“老死不相往来”的伦理惨剧,取得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亲情和谐的切实体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四项  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编写人: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冯金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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