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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涉财案件执行的调研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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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1月11日 | ||
关于刑事涉财案件执行的调研报告
翟纯良 临淄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我国诉讼中一贯有“重刑事轻民事”的传统,而在刑事诉讼中,也存在着“重自由刑,轻财产刑”的习惯,更存在着“重对被告人的定罪处罚,轻对被害人损失的退赔”,因而对于刑事涉财方面的执行更是一直长期未予启动立案,只是最近几年才逐渐重视起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刑事涉财案件的执行相较于民事执行存在更多的问题,最高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评估验收就未包括刑事涉财案件的执行。但是刑事涉财执行中部分案件属于涉众型案件,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大,处理不好会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如“金珍堂”案件),应当引起足够重视。为此,笔者就刑事涉财执行问题,对我院的执行、立案 、刑事审判部门及公安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并查阅、统计相关诉讼、执行材料,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现汇总报告如下: 一、刑事涉财案件的基本情况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刑事涉财执行通常是指刑事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下列四个方面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共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实践中第(三)项往往与第(一)、第(二)项合并。近几年来我院刑事涉财案件立案情况如下:2017年立案234件,执行标的122601万元。2018年立案395件,标的11980万元。2019年1-9月份立案248件,标的2938万元。总体上看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但案件标的波动很大,波动很大的原因是由于个别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网络诈骗等案件的标的较大。刑事涉财执行案件中95%以上是执行罚金刑, 涉及对被告人退赔的案件次之,而 涉及对被告人退赔的案件基本上涉及赃款赃物的处置。刑事涉财案件的执行完毕率在24%左右,执行到位率不足20% ,低于民商事执行案件。
(一)人难找 刑事涉财案件的被执行人往往为犯罪人或相关单位,由于被执行人要么在服刑,要么到处流动,因而大部分涉财相关案件的被执行人很难找到,而绝大部分涉案人员的家属亦不配合执行,甚至有很大的抵触情绪,导致案件执行找人困难。 (二)财难收 由于人难找必然带来财难查找,给执行造成了多重困难。而且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及其家属,迫于强大的刑事处罚的压力及出于争取从轻处罚的愿望,能够退赔的 ,被告人或其亲属都尽量退赔,能够缴纳的罚金尽量缴纳。刑事诉讼结案,定罪量刑已经完毕之后,被告人无论从主观愿望上还是客观能力上,对刑事涉财执行都很勉强了。试想,面对强大的刑事处罚手段,被告人尚且不能退赔或缴纳罚金,而面对最高处罚不过是15天的拘留,又怎么会轻易执行呢? (三)执行依据不规范、明确 由于重刑轻民的一贯做法,不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法院的刑事部门,对于与定罪量刑关系不大的将来的涉财执行均不够重视。对涉案财产的调查、查找、认定及相应保全措施主要从诉讼证据的角 度出发而没有考虑或较少考虑到将来的执行。因而调查、查找、认定措施不规范、不明确,甚至没有。而被害人损失的认定更很粗糙。因而导致作为执行依据的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涉案财产中哪些是属于赃物、属于非法财产,哪些是合法财产,均无认定或认定不准确、不详细,甚至有哪些被害人,每个被害人的损失是多少,是否应当赔偿,赔偿多少都不明确,导致进入执行程序后,产生很多争议,使得执行人员有无从下手之感,增加了执行的工作量和难度,执行人员在执行中不得以将裁判和执行集于一身,这既不利于执行的公正和效率,也有违反秩序之嫌。 (四)执行部门对涉财执行特别是涉罚金执行案件不重视 相较于自由刑,刑事审判部门对财产刑的重视度较差,而相较于普通民事执行,执行部门对涉财的刑事执行特别是罚金的执行重视程度也很不够。而仅仅是对有大量被害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的执行,迫于各方压力而较为重视,但刑事涉财案件绝大部分都执行罚金,这样就导致了对刑事涉财案件处理上不重视,结案率、到位率均低。 (五)涉及退赔的群体性案件执行难度大,效果差 刑事涉财相关案件,虽然案件数量很少,但由于涉及受害人员众多,涉及社会面广,因而备受关注,也是近年来法院执行的一个难点,但由于如下原因,执行效果不理想: 1.涉案财产不多或财产质量差,在该类案件中犯罪人员或单位,因支付高额利息或投资失误及至挥霍财产等原因,致使该案财产数量少、质量差,或者形式上量多质 好,实质上量少质劣,变现价值低。 2.财产种类多而杂,主权不明晰,财产权争议多,导致了大量执行异议或异议之诉。 3.财产处置困难,一是由于财产复杂、 产权不明晰导致的评估处置困难,二是由于被害人多,不易形成一致的处置方式或意见。 4.易产生大量的信访案件,严重影响了执行,由于涉及退赔的被害人数量多,成分复杂,意见不一致,事实上也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在不能全部满足其要求时,便以上访来给政府、法院施加压力,以期按其意见执行,这既严重影响了执行程序的顺利,也浪费了相关执行人员的大量精力,更影响了社会稳定。 三、对解决刑事涉财执行问题的几个建议 (一)法院执行部门及相关部门重视刑事涉财案件的执行 至少要和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一样,配备较强的人力物力,同时要从思想上重视,事实上最高法院已经认识到刑事涉财执行的重要性,并出台了专门的司法解释。 (二)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在刑事诉讼中重视刑事涉财执行,在刑事诉讼中为刑事涉财执行打好基础,就如民事诉讼为民事执行打好基础一样道理。一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及审查起诉过程中,对涉案财产的调查、查封、审查要重视,特别是对于涉众型案件要尤为重视;二是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在审判过程中不仅要对案件定罪量刑进行审理裁判,对涉案财产也要进行审判和裁判,明确赃物的数量、种类等事项,同时对于被害人的损失也要明确详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刑事审判部门可能判处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应当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在判决中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另外,刑事审判部门移送立案执行的,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办理。 (三)对于大规模的涉众型犯罪的刑事涉财案件的立案执行应当审慎 这类案件涉及人员多,社会面广,案情复杂,需要协调多方,执行难度极大,不是法院一家能够完成的,也不是法院为主能够完成的,如果贸然立案增加法院无谓的工作量是其次,影响社会稳定就是大事了,特别是对于无财产、财产少、质量差的案件更应审慎。再者,法院执行虽然程序严谨,但也由此带来效率问题。建议由党委政府成立专门的临时机构来处理,这个临时机构应包括相关的多个部门, 这个机构的能力必然远大于法院,其工作的成效也远大于法院的一家执行。法院不必立案,而是作为机构成员发挥作用。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民刑交叉案件司法解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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